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1
施行日期:2005-10-21
发布部门:商务部办公厅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四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市场监控体系的建设,充分调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监控体系,充分调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是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考核,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科学确定监测样本企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达到25家以上的计5分,25家以下的每家计0.2分;

  2.生产资料监测样本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计5分,10家以下的每家计0.5分;

  3.重点流通企业达到120家以上的计12分,120家以下的每家计0.1分;

  4.纳入特殊内贸行业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数量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计3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计分;

  5.将5家以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5分,5家以下的每家计1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数量达不到5家的地区应增加重点流通企业样本数量,每不足1家应相应增加2家重点流通企业,每家计0.5分。

  6.将本地区销售额列前10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5分,10家以下的每家计0.5分。

  (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计8分,10家以下的每家计0.8分;

  2.重点流通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计18分,30家以下的每家计0.6分;

  3.将5家以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5分,5家以下的每家计1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数量达不到5家的地区应增加重点流通企业样本数量,每不足1家应相应增加2家重点流通企业,每家计0.5分。

  4.将本地区销售额列前5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5分,5家以下的每家计1分。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样本企业按时报送数据,确保数据报送的持续和稳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5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分;

  2.生产资料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5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分;

  3.重点流通企业报送情况计12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12分;

  4.特殊内贸行业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4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4分;

  5.全部监测样本企业中,报送率为100%的企业达到60家以上的计12分,60家以下的每家计0.2分。

  (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6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6分;

  2.重点流通企业报送情况计15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15分;

  3.全部监测样本企业中,报送率为100%的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计16分,20家以下的每家计0.8分。

  第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样本企业报送数据的核实,杜绝错误和重大遗漏的发生,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发生一般性错误或遗漏,每次扣0.5分;发生重大错误,每次扣2分。累计扣分从总得分中扣除。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商品市场运行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对黄金周节日市场和月度、季度、年度商品市场运行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按时报送春节、“五一”和“十一”黄金周节前准备情况和节日期间汇总情况的计6分,报送1次计1分;及时报送市场重大波动信息3次以上的计3分,3次以下的每次计1分;日常报送分析材料10份以上的计5分,10份以下的每份计0.5分;

  积极向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反映市场运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的计3分。

  第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专项调查工作,认真报送有关材料。专项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计5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分。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扎实抓好市场监测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市场监测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报送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技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达到100个以上的计5分,100个以下的每个计0.05分。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达到50个以上的计5分,50个以下的每个计0.1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商务部定期对各地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对样本企业的数量、结构和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对各地上报分析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商务部每半年对各地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个人,商务部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在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上予以适当倾斜,并优先考虑先进个人享受国内外培训等机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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