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办[2005]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1
施行日期:2005-10-21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

  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5]83号),为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驻外办事处对外开放“窗口”作用,扩大全市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一)实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定点联系制度。对各驻外办事处掌握的招商引资线索,实行市领导定点联系、市商务局和市经济联络办公室分包督导、各驻外办事处一把手亲自负责的三级联动推进督导机制。

  (二)成立市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具体负责对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常务副市长李柳身、副市长孙新雷任组长,市商务局局长岳增浦、市经济联络办公室主任贾庆贤、市财政局局长赵健、市外事办公室主任张正平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商务局、市经济联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小组日常事务由市商务局负责。

  (三)市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汇总各办事处招商引资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具体工作。

  (四)各驻外办事处应发挥信息渠道广、熟悉驻地情况的优势,收集整理各类投资信息,建立高质量的外商投资信息库、客商资源库;加强项目线索跟踪,指定专人负责,逐月汇总上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市人民政府在驻地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发布招商项目,有重点地邀请客商来郑参观考察。要明确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商务局、市经济联络办公室报送招商引资工作信息和目标完成情况。

  二、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与奖励

  (一)对各驻外办事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给予奖励。由市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对各驻外办事处上年度引资数额和邀商情况核准后,按照财政经费补贴与引资实效挂钩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有招商引资实效的办事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予以奖励,市财政不再单独给予补贴。

  1.对引进外资投资本市一般性项目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额的3‰-9‰予以奖励;

  2.对引进外资投资本市汽车制造、氧化铝和铝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本市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额的4‰-14‰予以奖励;

  3.对引进境内域外资金投资本市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会展、旅游、金融、保险等非生产性项目以及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境内域外资金额的3‰-7‰予以奖励。

  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汇率以外资实际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外商以机器设备或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以评估值为准。

  (二)对驻外办事处参与组织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邀请客商来郑州参观考察或参会、参展所发生的费用,经市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审核后,按照实际发生额由市财政据实列支。

  (三)各驻外办事处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含境内域外资金)目标的,经市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审核,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县(市)、区标准,对各驻外办事处及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经驻外办事处积极引荐、全程推动,使国外城市与本市缔结为友好城市的,经市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审核,对办事处予以补助。驻外办事处引荐国内外知名展会在我市举办,在展会成功举办后,按展览成交额面积,参照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三、招商引资目标下达、认定与考核

  (一)目标下达。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含境内域外资金)年度目标,由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与各县(市)、区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同时下达。

  (二)目标认定。按照不重复统计的原则,在引资项目落地后,经引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出具确认证明,并经市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认定,纳入各办事处目标统计口径。相关县(市)、区不再统计上述资金。

  (三)目标考核。目标考核按照《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考核办法》(郑组通[2004]第5号)要求执行,考核结果分别报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作为评选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和干部考评使用的依据之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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