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5]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9
施行日期:2005-10-19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精神,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刘志华副市长任组长,由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等部门组成,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问题,并在市国土局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整顿和规范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整顿和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相应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二、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要坚持依法行政,运用经济等手段,以煤、铁、砂石等矿种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逐步减少固体矿产的开采,关闭小型以下生产规模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对环境污染、浪费资源严重的矿山,确保到2007年底将现有固体矿山数量减少70%.

  (二)无证勘查和开采、偷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遏制。

  (三)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四)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五)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按照《 矿产资源法 》等法律法规、《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编制。凡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企业要尽快组织编制。

  (三)清理整顿独立选矿厂。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选矿厂切实进行清理整顿。凡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无《北京市开办选(洗)矿厂批准证书》的独立选矿厂,均为非法选矿厂,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吊销其他有关证照。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独立选矿厂,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适合北京生态环境要求的矿山环境恢复技术标准,建立经济保证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规费征收等做好基础工作。凡未做储量核实的矿山企业,应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储量核实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储量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确保矿产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和国家收益不流失。

  (六)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

  四、工作安排

  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和清查阶段。2005年10月至12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组织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12月底前完成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清理整顿任务及排查工作。

  (二)整顿阶段。2006年1月至12月,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至10月,全面完成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布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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