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本市秋粮收购价格监测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本市秋粮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9
施行日期:2005-10-19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正文

市郊各区(县)物价局:

  本市今年秋粮(粳谷)收购即将开始。为加强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做好秋粮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维护农村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价格监测发布工作

  市政府在扶持本市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中,明确要求价格部门及时发布粮食价格信息,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鼓励农民多种粮、多出售余粮。做好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是价格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拓宽工作领域、增强服务意识的具体表现;也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粮价走势,并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秋粮价格的监测发布工作。

  二、做好秋粮价格监测发布工作的具体要求

  1、确保价格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收购价格监测点的设立要根据当地种植结构调整和粮食收购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把监测点设在粮食种植面积和交售数量相对较大的地方;选择的监测点既要有收购量较大的粮站、粮管所,也要有交售数量较多的种粮大户、集体(合作)农场等,尽可能保证所采集价格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如在监测中发现监测点交售数量过小或收购结束过早,监测点应及时调整。

  2、采价内容为中等质量标准粳谷的挂牌价、实际收购成交价和市郊城镇农贸市场的粳米零售价格。各区(县)物价局要安排专人到现场采价,重点采集粮食收购中的实际成交价格,即农民实际到手的粮食收购价格。

  3、从11月1日到12月中旬,除双休日外,各区(县)物价局要坚持每天采价、报价,并要做好对市场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反映收购第一线的动态情况和带有代表性、倾向性、突发性的问题;反映广大农户和粮食购销企业的意见及市政府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反映粮价及种粮成本变化对农民收益的影响;重点反映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对粳谷产量和农民收益的影响。我局将根据收购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采价、报价的次数。

  4、各区(县)物价局要结合收购第一线的实际,做好市场供求和粮价走势的综合分析和预测,以简报、动态或快报等形式报我局,并提供给当地报刊和电视广播发布。

  5、为使广大农民和粮食经营企业及时了解本市及毗邻地区的秋粮收购价格行情,我局将把汇总的材料及时反馈给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物价局也应通过区(县)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当地农户发布。《解放日报》等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将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2003〕51号)的要求,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播报发布工作。

  6、各区(县)物价局要帮助乡镇价格监督站(点)和有条件的行政村配备传真机等必要的设施,使价格信息的传送更加及时准确;要充分发挥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各乡镇、村的价格监督员要将秋粮价格信息在公示栏(牌)、黑板报上张贴公布,或以价格表等形式公布,并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更新。

  三、秋粮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的考核评比

  为提高秋粮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经研究,今年秋粮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仍将继续列入各区(县)物价部门农本调查工作的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按沪价商[2003]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5,09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本市秋粮收购价格监测发布工作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