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5]26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9
施行日期:2005-10-19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安排重点建设项目70项(88个单项工程),1-9月份完成投资约66.5亿元,约占年度计划投资的53%,总体情况进展良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卢展工书记重要讲话和市委九届十次会议精神,实施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战略,适应我市新一轮的跨越式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强化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深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紧迫性的认识。当前,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紧、任务重,施工工艺复杂,技术、质量、安全要求高的特点,搞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是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但是,一些建设单位存在对质量安全重视不够,赶进度、轻质量、轻安全的现象,安全投入不足,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五方的责任。一是业主的项目法人要对项目实施负总责,为施工单位质量和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和外围环境。二是设计单位不得搞挂靠,不得非法转包、分包,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三是施工单位要按照投标时承诺的管理、技术和机械设备组织到场,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不得非法转包、分包,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四是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齐监理人员,配足监督设备、完善监理工作制度,把好质量安全监理关。五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质量和安全施工监督执法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配足监管力量,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网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责任机制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把好监督管理关,确保安全。

  三、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提高安全防范措施水平,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得到落实,实现安全生产。

  四、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有关单位要针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特点,研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必要救援器材和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工程项目应急援救预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落实工作,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效率和应变能力,保证对各类重、特大事故实施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五、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设与管理、交通等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人员,健全监管网络,加大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认真审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与市场准入挂钩。对安全产品、安全设备及设施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实行强制性淘汰制度。监察、安监部门要会同建设与管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项目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六、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规范,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纪检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6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任,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该处分的要处分,该撤职的要撤职,该法办的要法办,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对有关监督执法部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并给予曝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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