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4003054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六字第0940144499号函准予备查
第4条 审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为形式审阅及实质审阅。
年度、半年度、季财务报告之形式审阅其范围涵盖所有上市公司;实质审阅系采选案查核,并依下列标准于年度财务报告至少选定百分之十、半年度、第三季财务报告至少选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财务报告至少选定百分之三列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不含上市之台湾存托凭证)每五年至少需被选定为受查公司一次。
一、按左列标准选案:
(一)营业收入、营业利益或税前纯益与去年同期相较,显著衰退者。
(二)权益法评价之被投资公司产生之投资损失金额达公司当期营业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计持有母公司股权达母公司股权之一定比率者。
(三)当期对关系人合计之进货(或销货)占上市公司进货(或销货)总金额之比率达二○%以上;或与去年同期相较增加达五○%以上且金额达股东权益三%以上者。
(四)应收关系人款项、预付关系人款项期末之余额达股东权益一○%以上者,或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达股东权益三%者。
(五)当期对关系人资产交易累计金额(除进销货交易以外)占该期期末总资产比率之三%以上者。
(六)本季增加之资金贷与他人金额达股东权益三%(含)以上。
(七)本季增加之背书保证金额达股东权益一○%以上。
(八)财务比率不佳者。
(九)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占股东权益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十)其它非财务事项
1.财务主管辞职。
2.内稽主管辞职。
3.研发主管辞职。
4.更换会计师(非属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调整)。
5.董监事持股异动。
6.独立董监事席次不足。
二、符合左列事项者列为必要受查对象:
(一)财务报告形式审阅所发现异常之公司。
(二)经营权有重大变更(如董事更动逾三分之一)者。
(三)主要营业项目有重大变更者。
(四)自公开发行后最近连续五年财务报告皆由相同会计师查核签证者。
(五)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亏损持续扩大者。
(六)税前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数占实收资本额比率达三○%以上者。
(七)凡达到前项第三、四、八款且金额重大、财务比率不佳者,而未于上一季执行项目审查者。
(八)发行公司债到期有还款疑虑者
(九)现金及约当现金占资本额比例过大且无资本支出计划者。
(十)预付款项金额或变动比率重大异常者。
(十一)当期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实现损失金额达一亿元且占股东权益百分之三以上,或当期以交易为目的之未冲销契约金额占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十二)会计师于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分摊责任之意见型态,且采用其它会计师查核工作比重过高者。
(十三)本公司基于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者。
三、本公司于每次选案时另依左列标准随机选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三年度未进行平时管理、例外管理及财报实审者。
(二)非审计公费较高者(年报适用)。
(三)集团企业指标权数较高者(年报适用)。
财务预测之形式审阅范围亦涵盖所有上市公司;实质审阅系采选案查核,其有左列情事之一列为受查公司外,各季并得视实际情况另行抽核之。
一、上市公司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者:
(一)当季说明不予更新,于次季即更新者。
(二)更新(正)后财务预测较原编制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三十,且金额逾新台币二亿元者。
(三)年度终了后申报之税前纯益自行结算数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税前纯益数,较最近一次公告申报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达百分之二十且金额达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并较原编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三十及金额逾新台币二亿元者。
(四)更新(正)后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由盈转亏,且金额差异逾二亿元或更新(正)后税前损失达五千万元者。
(五)基本假设之变更遭外界质疑者。
二、上市公司公开简式财务预测者:
(一)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当季税前纯益数,较最近一次公告申报之财务预测当季税前纯益数衰退幅度达百分之十及金额逾新台币五千万元者。
(二)更新(正)后财务预测之当季税前纯益较原编财务预测之当季税前益数衰退幅度达百分之十,且金额逾新台币五千万元者。
(三)更新(正)后财务预测之当季税前纯益数由盈转亏,且金额差异逾一亿元或当季更新(正)后税前损失达五千万元者。
三、税前纯益预测数以区间估计表达者,依前款规范选案,计算税前纯益衰退幅度时,系采原编及更新(正)后财务预测当季税前纯益数区间上下限之算术平均数。
前开各项选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调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