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办理受

订定「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风险揭露一致性规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证商业字第0940001775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9
施行日期:2005-10-19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业字第094000177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条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43623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为使本公会会员(以下简称证券商)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时,就外国有价证券买卖之风险揭露有遵循依据,特订定本规范。

第2条 证券商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应依规定揭露各该类型之业务所涉及之各类风险,其投资标的涉及连动债券或结构型商品者,除符合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52条第1项定义之委托人外,并应依下列原则对委托人揭示相关风险:

一、应就个别商品条件(中文及原文名称)与所涉风险,确实向委托人说明及揭露;如国外发行机构已有提供前述商品条件及所涉风险之原文说明文件者,除第四条涉及之其它风险, 证券商应将原文说明文件摘

译为中文说明文件,并将中文及原文说明文件一并交付予委托人于充分审阅产品条件内容说明及投资风险后签章。

二、揭示内容得弹性调整,但仍应遵循本规范所订项目之基本内容。

第3条 证券商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投资连动债券,应对委托人揭露之基本风险,包含最低收益风险、委托人兼受益人提前赎回的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汇兑风险、事件风险、国家风险及交割风险等事项。各风险事项揭露之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一、最低收益风险(Minimum Return risk):

应根据不同类型之连动标的定义出产品之最低收益风险。例如当投资期间所连结的标的操作绩效不佳,可能拿不到配息,以致委托人于到期日时仅得到发行机构所保证配息及____%本金之保证。

二、委托人兼受益人提前赎回的风险(Early Redemption Risk):

本债券未发生违约之状况下,发行机构于到期日时,将保证____%偿还原始投资本金。如提前赎回时必须以赎回当时之实际成交价格赎回,则可能会导致投资本金之损失。因此,当市场价格下跌,而委托人又选择提前赎回时,委托人会产生损失。

三、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

本债券自正式交割发行后,其存续期间之市场价格(mark to marketvalue)将受发行币别利率变动所影响;当该币别利率调升时,债券之市场价格有可能下降,并有可能低于票面价格而损及原始投资金额;当该币别利率调降时,债券之市场价格有可能上涨,并有可能高于票面价格而获得额外收益。

四、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

本债券不具备充份之市场流动性,对于金额过小之提前赎回指示单无法保证成交。在流动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况下,债券之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会与债券本身之单位资产价值产生显著的价差(Spread),将造成委托人若于债券到期前提前赎回,会发生可能损及信托原始投资金额的状况,甚至在一旦市场完全丧失流动性后,委托人必须持有本债券直到满期。

五、信用风险(Credit Risk):

本债券之发行或保证机构为_____银行,委托人须承担本债券发行或保证机构之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之评估,端视委托人对于债券发行或保证机构之信用评等价值之评估;亦即保本保息系由发行或保证机构所承诺,而非受托人之承诺或保证。

六、汇兑风险(Exchange Rate Risk):

本债券属外币计价之投资产品,若委托人于投资之初系以新台币资金或非本产品计价币别之外币资金承作本债券者,须留意外币之孳息及原始投资金额返还时,转换回新台币资产时将可能产生低于投资本金之汇兑风险。

七、事件风险(Event Risk):

如遇发行机构发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导致债券评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八、国家风险(Country Risk):

本债券之发行或保证机构之注册国如发生战乱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将导致委托人损失。

九、交割风险(Settlement Risk):

本债券之发行或保证机构之注册国或所连结标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机构所在地,如遇紧急特殊情形、市场变动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变交割规定,将导致暂时无法交割或交割延误。

第4条 证券商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投资连动债券,就不同商品应对委托人揭露之风险,包含发行机构行使提前买回债券权利风险、再投资风险、受连结标的影响之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本金转换风险及非保本型所连结商品之风险等事项。各风险事项之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一、发行机构行使提前买回债券权利风险(Call risk):

发行机构若行使提前买回债券权利,将缩短预期的投资期限。

二、再投资风险(Reinvestment risk):

发行机构若行使提前买回债券权利,委托人将产生再投资风险。

三、受连结标的影响之风险(Sub-effect of Underlying Risk):

所连结之标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须更换,计算价格的代理人(XX Bank)将有权依诚信原则挑选适当的标的代替。

四、通货膨胀风险(Inflation Risk):

通货膨胀将导致债券的实质收益下降。

五、本金转换风险:

连动债券依商品设计或条件不同,可能发生投资本金依约定转换成连结标的有价证券之情事者,则委托人处分有价证券之损益应自行承担。

六、ELN(Equity link note)所连结商品之风险:

应提供委托人该类商品所连结标的之相关说明或评等资料。

证券商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投资连动债券,除前项风险事项外,如有其它风险,应依不同类型之产品补充说明。

第5条 证券商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投资连动债券,若投资标的为信用连结型商品者,应就所涉及之无法履行债务(Fail to Pay)风险、破产(Bankruptcy)风险及重整(Restructuring)风险等相关事项,加强揭露说明其定义内容。

第6条 证券商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投资结构型商品,其应对委托人揭露之基本风险、不同商品风险,及投资标的为信用连结型商品者应加强揭露之风险,准用前三条之规定。

第7条 本规范经理事会通过并报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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