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治丧活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治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涪府发[2005]9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2005-10-20
发布部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规范涪陵城区的治丧活动,促进社会文明,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区治丧活动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文明治丧示范区域

  (一)鹅颈关立交桥以东、乌江大桥以西、滨江路以南、森林公园以北的地域。

  (二)乌江大桥东桥头→涪清路→朋乐路→建陶一路以下的地域。

  (三)城市建成区内未纳入以上区域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点。

  二、城区文明治丧管理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是我区文明治丧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公安、工商、市政、文化、环保、文明办是我区文明治丧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桥南管委会、崇义、敦仁、荔枝、江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文明治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上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文明治丧区域治丧活动管理

  (一)文明治丧示范区域内的治丧活动集中到区殡仪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巷道及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举办丧事活动。

  (二)文明治丧示范区域内公民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区殡仪馆接运遗体;公民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区殡仪馆接运遗体,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三)文明治丧示范区域内,除区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四)文明治丧示范区域内不准举办丧事演唱活动,不准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或进行丧事吹奏。

  (五)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域内,区级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不得向办理丧事者提供场地,提供场地的,由区文明办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或评选资格。

  四、提高集中治丧服务水平

  实行集中治丧后,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区殡仪馆的监督管理,区殡仪馆在治丧服务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不同层次治丧的要求。

  五、依法治理违规治丧活动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占用街巷道、庭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治丧活动的,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市政局负责拆除灵棚,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占用街巷道、庭院等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区文广局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区文广局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区工商局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办理丧事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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