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5]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2005-10-20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梅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已经开展的全市煤矿停产整顿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及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月部署开展的全省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为基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从2005年10月开始,到2007年年底止,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的精神,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以铁的手腕强力整治煤矿安全”的工作要求,做到“依法整治、严格执法;认真坚决、积极稳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推动全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依法、规范、有序、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原则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加强执法,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

  (一)全面清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证照发放情况、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复查,及时准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立即依法予以制止。

  (二)突出重点。

  兴宁四望嶂矿区、叶塘石膏矿区、铁山嶂矿区、岗背石灰岩矿区,梅县城东汾水石灰岩矿区、隆文石灰岩矿区、隆文铁矿区、中心岌煤矿区,蕉岭文福、油坑石灰岩矿区、广福大理石矿区,平远东石铁矿区、东石石灰岩矿区、石正煤矿区,五华华城有色金属矿区、潭下石灰岩矿区,丰顺大龙华、马图铅锌矿区,大埔双溪石灰岩矿区,梅江区长沙石灰岩矿区为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突出以开发秩序混乱矿区和事故多发矿区为重点进行整治和规范;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石膏矿、建筑石、石灰石、铁矿、钼矿、大理石、地下热水、稀土矿列为本地区的重点整治矿种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对已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水患严重的地下开采矿山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要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三)加强执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违规参股经营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违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四)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全面完成我市煤矿停产整顿工作。

  主要内容是落实“五个一律”:一是全市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无证非法开采、“三证一照”不齐全、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三是“五证”齐全的煤矿各职能部门重新严格依法逐条逐项审查,对不符合颁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颁证单位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关闭;四是证照到期并提出续办申请的,一律由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颁证单位审定;五是今后一律不再受理新的煤矿项目申请。对已依法关闭的煤矿,要加强巡查和监督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做好煤矿停产关闭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该项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清查和纠正证照审批发放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是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核准等管理行为中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行为。

  该项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主要是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证照不齐、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及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行为。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主要是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等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上述第三、四项工作于2006年5月底前完成。

  (五)深入开展稀土、钨、锡、锑、钼、金等保护性矿种的专项整治。

  全面清查全市范围内稀土、钨、锡、锑、钼、金等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持证情况,开采、选冶加工及流通状况和产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及非法收购、加工和买卖保护性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依法处理超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矿产品的行为。继续贯彻和落实国办发[2005]38号文对稀土、钨、锡、锑矿暂停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珍稀资源。

  (六)开展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整治。

  摸清全市地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勘查、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查处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批准勘查、开发温泉资源的行为。

  上述第五、六项工作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

  (七)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

  2005年12月31日前,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为:①是否按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②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违法行为;③是否非法转让探矿权。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整治工作,整治的内容主要为:①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的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②凡以采代探的,一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③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整治期间,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八)完成全市采石场的专项整治。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要求,到2006年底,全市露天采石场数控制在120家以内;辖区内年产10万方以下石场全部关闭;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2006年年底前,全市搬迁和关闭的石场全部完成复绿工作。

  三、规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編制和审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用规划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报批。过期没有报批的县(市、区)不能受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二)解决矿山规模和布局不合理问题。

  以煤、建筑石、石灰石、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铁矿为重点,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及不按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开采资源的问题。

  该项工作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要组织对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该项工作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探矿权、采矿权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查员的作用,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上述第四、五项工作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责成原矿主治理。确实无法寻找原矿主治理的,可利用市场机制融资方式,通过以采养治,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

  (七)完善全市地矿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地矿行政管理人员,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了解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等实际情况,要适当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吃苦、有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强地矿行政管理队伍建设。

  上述第六、七项工作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已经部署开展的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和全市煤矿停产整顿,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大体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部署阶段(自2005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

  1、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学习国家、省近年来制定的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熟悉掌握基本原则和执法尺度,并向社会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对照检查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

  2、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并成立梅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系统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于2005年12月1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3、由市政府印发《梅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并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部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0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按照附表一、附表二提出的对非法勘查、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查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政府或行政机关以招商引资名义干预办矿等整顿内容的要求,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分类查摆问题,制定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由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矿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不主动处理的,市政府将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在前二个阶段动员部署、学习和清理检查及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逐项对照,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资质条件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矿业权市场建设有关规定与审批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执法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措施和制度,依法整改和规范。要切实解决煤、石膏、建筑石、稀土、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地下热水、石灰石和铁矿等为代表的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发现违法行为,除追究管理相对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目标要求对本地区的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的总结验收情况连同有关统计报表应于2007年10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自2007年11月开始,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县 (市、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一次全面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系统都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要抽调一些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能吃苦的工作人员参加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效果明显。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使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要求深入人心。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政府领导、行政、业务管理人员和矿业权人依法管矿、依法办矿的能力和自觉性。

  (四)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市各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为:市国土资源局:2191331、2191303,市安监局:2250817,市公安局:2169800,市工商局:12315.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市、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联络员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及时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5、建立督查员制度。市、县(市、区)都要聘任一些政策性强、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的同志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员,落实经费,明确职责,发挥督查员作用,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

  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时间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发[2005]28号文精神,深刻领会,提高认识,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矿山职工和群众工作,及时掌握职工和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加强协调,将问题处理在基层,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1、梅州市整顿矿产开发秩序工作统计表

  2、梅州市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矿产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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