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2005]29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2005-10-20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造福工程的有关精神,切实有效地改善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群众的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开发保护,实现我市城乡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市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现就有关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群众自愿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1、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群众移民是指我市辖区内的水库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淹没线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民;现居住在距离集镇中心8公里以外且海拔500米以上、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边远山区群众。

  二、实施原则

  2、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支持、村民自愿、造福群众;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整户整行政村或自然村搬迁,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自购安置房或商品房和自建安置房相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年落实。

  三、鼓励移民的政策

  (一)迁出政策

  3、移民户放弃在迁出地的房产及附属建筑设施所有权的,由政府按重置价结合成新(选择购买政府安置房的另加区位价)一次性予以资金补助。补助后的房产及附属建筑设施必须由所在地区、镇政府统一管理或处置,但其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

  4、移民户放弃原居住地集体资产权益(耕地除外)和迁出地房产及其他建筑设施所有权的,水源保护区搬迁户达80%以上、边远山区搬迁户达60%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政府补助移民户每人2万元支持其在迁入地购置房产。

  为鼓励整村或整个自然村搬迁,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凡搬迁户达100%的,再给予移民户每户奖励2万元;搬迁户达80%以上的,每户奖励1万元。

  5、移民户个人承包的耕地可以依法继续耕作,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由政府按每亩400元的年租金一次性支付5年,其耕地由所在村集体收回管理。自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后,若遇建设征收或征用原承包地,其土地补偿费用归原村集体,移民户仍享有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补偿权利。

  6、移民户原承包经营的集体果林,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有偿进行流转。

  (二)安置政策

  7、移民户所在区的区政府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规划区免费提供建设用地,按生活社区模式建设公寓式安置房。选择公寓式安置房的移民户,按建设成本价购置。

  8、在移民户所在地的镇(街)周边选择生活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由政府负责提供生活建设用地。按新农村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范管理,移民户自行建设安置。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针对3人户、4人户、5人以上户,分别设计宅基地75平方米、9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户型规格,一户一幢或二户联幢,每幢按三层基础,一次性建好三层。2人户必须选择3人户的户型,除2人户外,不允许人口少的移民户选择标准高的户型。

  政府免费配套移民居住小区的水、电、通讯、道路、地下排污等基础设施,免收移民户建房的规划设计费及其它税费。

  9、移民户根据需求,只能选择公寓式安置房或自行建设安置两种安置方案的其中一种安置方案。

  10、允许安置后农转非的移民继续享受农村计生政策5年。

  11、移民户迁入新安置地后,参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安置地所在区社保机构负责按所在区制定出台的社保政策执行。

  12、移民户适用迁入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应保尽保”。

  13、创造培训与就业机会,提供优先竞争环境。凡属搬迁移民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参加企业招聘培训或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办学机构培训,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其培训费用补助每人每次300元,每位搬迁移民最高可享受两次培训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80%,区财政补助20%,其余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在同等条件下对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中青年移民优先安排培训和推荐就业;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或职业中介机构优先给予两次免费推荐就业机会。

  移民户迁入所在地的区、镇(街)政府统筹建设的二、三产业配套建筑设施,应支持鼓励移民户入股参与,以解决劳力出路和收入问题。移民户相对集中的,所在地社区组织要按一定比例留出名额,录用符合社区(居委会)工作条件的原村两委干部。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如保洁、保绿、保安、停车场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工资性补贴。

  14、确保移民子女就近就学。凡在学的中小学生移民后按就近片区划分进入所在片区就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由政府给予三年学杂费减半收取。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涉及转学的,户籍在所在区辖区内的,由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就近安排至片区学校就读;户籍跨区的,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区教育局安排就学学校。高中阶段转学,按本市学校转学办法办理。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如本人愿意,再到本市已开班职业或技工学校学习,以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

  四、实施主体及其责任

  15、实施自愿移民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其操作难度较大,各级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置。

  16、明确移民安置的实施主体为所在地的区、镇(街)人民政府。相关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组成联合工作机构,建立决策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把好事办好办实,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17、建立对移民户的挂钩帮扶责任制。所在区、镇(街)政府领导要安排挂钩移民户;区、镇(街)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要相应安排挂钩帮扶移民户,帮助移民户解决搬迁及安置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及时帮助解决移民户的孩子就学,生产出路及劳动力就业等民生问题。

  18、加强资金筹措工作,确保造福工程顺利实施。上述鼓励自愿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所需的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承担比例视不同项目另定。

  19、各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实施造福工程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筹规划、先行试点、分期实施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以扎实推进造福工程政策的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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