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1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2005-11-01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章 业务制度建设

  第五章 考核检查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31号)转发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3]70号)要求,市统计局制定了《泸州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通过两年的试行,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规范统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市政府同意印发,并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善统计管理。一方面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全面反映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全面实施在地统计,今后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行政级别多高、规模多大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接受统计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统计资料的出口管理,坚决避免“数出多门、一门多数”现象的发生,今后各部门、各乡镇无论情况多复杂、工作量多大,都应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人员)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统一报送、提供和公布统计数据,各级、各部门的各种考核必须以综合统计机构(人员)核实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加强督促检查。在2005年11月前,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对本地区、本行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市、区县统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

泸州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基层单位统计工作,加快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提升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实施对象为泸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基层单位,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乡镇)、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在领导分工中要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单位应当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乡镇统计业务经费要列入乡级财政预算,以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与任务相适应的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乡镇、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对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一般单位和小型企业也要确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 单位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统计专业技术知识,并通过国家的统计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上岗证》。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完成本部门、本乡镇、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小型企业也应确定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时间、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当地统计局的领导。

  第七条 单位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应主动到统计业务主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完成国家和地方的定期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汇总各种统计数据,承担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当地区县政府统计部门上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管理、上报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基层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举、揭发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及时反映本单位及基层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为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决策服务。

  第四章 业务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资料记录制度。为全面反映本单位、本系统、本区域及基层的经济活动,为统计核算、区域管理和单位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做到帐面整洁、帐目清晰、指标完整、数据真实,并及时装订成册,分卷登记归档,妥善管理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建立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单位综合统计人员要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填写统计报表,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指标完整,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同时,对报告期内增减变化较大的指标要作出情况说明。

  单位要认真贯彻统计资料未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定不得对外公布和提供的规定,对外提供、宣传、公布统计数据要与上报数保持一致,不得发布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公布和提供属于国家机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建立报表管理与审批备案制度。单位综合统计人员统一管理并定期检查、整理本单位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报表,按规定将本单位管辖内的自制统计报表和上报系统内上级的报表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超出本单位管辖系统的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发现违反审批手续的非法报表,有权拒报并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单位应为统计机构(人员)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大中型工业企业、资质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应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计算机,做到常规报表用计算机处理,并建立电子档案、数据信息库等,逐步与政府统计机构联网和实现统计报表网上直报。

  第十五条 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本单位及下属基层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检查,内容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是否建立健全、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是否正确、原始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吻合等,以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业务学习与培训制度。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基层单位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专兼职统计人员每年每人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单位有义务组织系统内或单位统计人员听统计讲座、参加以会代训、集中分期分批办班等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法规、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相关统计、经济知识、数据处理程序等水平,以不断适应统计现代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考核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市、区县统计局将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在此基础上由区县统计局对单位的年度考核(检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情况进行通报。对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分别授予“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市(区、县)级达标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市(区、县)级先进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市(区、县)级示范单位”等,获得上述称号的单位两年内可免于统计执法检查(有违法举报的单位例外)。

  对不按标准规定开展统计基础建设或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区县统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于200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由泸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主题词:经济管理统计工作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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