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

修正「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环署废字第0940082641E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2005-10-2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废字第0940082641E号令修正发布第17条条文

  第17条 下列事业废弃物除再利用者及中央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先经中间处理,其处理方法如下:

  一、污泥:无机性污泥脱水或干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有机性污泥以脱水或热处理法处理。

  二、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所列之含有毒重金属废弃物:以固化法、稳定法、电解法、薄膜分离法、热蒸发或熔炼法处理;含氰化物者,以氧化分解法、焚化法或湿式氧化法处理。但含汞及其化合物者,如干基每公斤浓度高于(含等于)二百六十毫克,应以热处理法回收汞,低于二百六十毫克者,得采其它方式中间处理;采热处理法回收汞后,其溶出试验结果汞溶出量应低于○.二毫克/公升,采其它方式中间处理者,其溶出试验结果应低于○.○二五毫克/公升。

  三、废油:以油水分离、蒸馏或径采焚化法处理。

  四、废酸或废碱:以蒸发、蒸馏、薄膜分离或中和法处理;含氰化物者,应先经氧化前处理,再以中和法处理或湿式氧化法分解之。

  五、废塑料类、废橡胶类:经破碎、切断处理至十五公分以下,或径采蒸馏法、分类回收法、热熔法或热处理法处理。

  六、废溶剂:以萃取法、油水分离法、蒸馏法或径采热处理法处理。

  七、含农药、多氯联苯、戴奥辛之废弃物:以热处理法处理。

  八、属有害事业废弃物之石绵及其制品:经润湿处理,再以厚度万分之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塑料袋双层盛装后,置于坚固之容器中,或采具有防止飞散措施之固化法处理。

  九、含氟氯碳化合物之废弃物:以回收处理。

  十、钢铁业集尘灰:以回收处理。

  十一、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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