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各地政事务所暨测量大队办理土地再鉴界申请案件作业要点」名称为「台北市地政事务所暨土地开发总队办理土地再鉴界申请案件作业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7078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2005-10-2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处(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707800号函修正发布第4点(原名称:台北市各地政事务所暨测量大队办理土地再鉴界申请案件作业要点)四、地政处于接获前开再鉴界申请案件,应即函请土地开发总队或其它地政事务所指派适当人选办理。(指派再鉴界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