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员执行勤务致

修正「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员执行勤务致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损失补偿审查委员会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北市消救字第094340436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2005-10-2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一、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执行本市消防人员执行勤务致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损失之补偿,特设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员执行勤务致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损失补偿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研订本市消防人员执行勤务致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损失补偿标准与范围之建议。

(二)关于民众申请本市消防人员执行勤务致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损失补偿范围及金额之建议。

三、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兼任;另置委员六至八人,委员由本局聘(派)兼之,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四、本会委员由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及建筑、室内装修、法律、土木及消防等领域各推荐学者、专家一至二人担任。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局业务科科长兼任,干事若干人,由本局派员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办理幕僚业务。

五、本会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或由出席委员互选一位担任主席。

本会会议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本会会议召开时,本局各救灾救护大队、救灾救护指挥中心、督察室、后勤科、会计室、政风室及火灾调查科应派员列席。

六、本会委员及其它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本会遴聘之学者、专家出席会议时,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七、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18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修正「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员执行勤务致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损失补偿审查委员会业要点」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