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溪鲍家矿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溪鲍家矿业有限公司开采“银铅锌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地税函[2005]2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要求: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要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税收征管,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三、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在执行《税收征管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请示和汇报。

  请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结合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精神和省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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