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事业单位招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庆政发[2005]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8
施行日期:2005-10-18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考管理机构

  第三章 招考计划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五章 笔试与面试

  第六章 体检

  第七章 考核

  第八章 录用

  第九章 回避与监督

  第十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庆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考各类工作人员。

  第四条 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编制招考计划及方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与面试、体检、考核、录用。

第二章 招考管理机构

  第五条 大庆市人事局是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市属及区属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的计划、录用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事局负责本区事业单位招考补充工作人员的计划拟定和实施。

第三章 招考计划

  第七条 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并依据市编制委员会的增人计划审批单,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计划申请表》。

  第九条 招考计划报批程序如下

  (一)招考单位申报招考计划。编制招考计划的各项内容须全面、准确。同一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市人事局接到招考计划申报表后,一周内审核批复。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条 招考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招考计划,拟定《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考单位的名称、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及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形式、种类、科目、时间;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须提交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发布。《招考公告》发布方法如下

  (一)面向市内招考的,需在“市人才市场公告栏”、大庆市人事人才网以及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

  (二)面向市外招考的,需在市外相应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报考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处分记录;

  (二)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职位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年龄适合所需岗位要求;

  (四)具有市人事局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程序如下

  (一)由招考单位与市人事局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认定报考者的资格;

  (二)经审查认定具有报考资格的人员,按规定填写《报名登记表》;

  (三)对填写《报名登记表》的人员核发准考证,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报名费、考务费。

  第十四条 在报名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市人事局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一经查实,其取得的相关资格和成绩无效,并由报考者承担具体责任。

第五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以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笔试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以专业科目为主。专业科目指与招考职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笔试试题由市人事局听取招考单位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命题。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根据考试总体水平,按拟录用数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推荐进入面试的人选。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的人选,采用适当的形式通知报考者。

  第十九条 面试由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试题由市人事局与招考单位共同确定,市人事局、招考单位共选派5或7名与报考者符合回避规定的有关人员组成面试小组,对进入面试阶段的人员进行面试。

  第二十条 市人事局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考试的总成绩,并把考试总成绩通知参加面试人员和招考单位。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65%、面试成绩35%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考核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二)普通考试难以测量其水平的;

  (三)报考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四)符合招考职位需要的全国著名高校引进的本科毕业生。

第六章 体检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局按拟录用数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推荐拟录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在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拟录用人员中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市人事局将按高分到低分顺延推荐新的拟录用人员参加体检。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局由专人负责体检工作,体检表及有关单据不得由报考者传递。

  第二十四条 招考单位或市人事局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有权决定复查。

  第二十五条 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要求复查的,招考单位或市人事局应当允许。

  第二十六条 复查应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市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查不得超过两次,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报考者与体检医生有亲属关系的,体检医生应当回避,否则体检结论无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病史,致使体检结果失实,在试用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报考者,应终止其试用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九条 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条 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对报考者进行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与招考单位共同负责,参与考核的人员须符合回避规定。

  第三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了解被考核者的现实表现情况;

  (二)查阅档案及有关材料;

  (三)与报考者进行交谈。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一般应在医院作出体检结论之日起15天内完成。

第八章 录用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试、考核与体检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连同考核与体检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市人事局将批准录用人员在一周内通知招考单位,招考单位不得拒绝为已批准录用人员办理落编增资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并进行定期考察。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招考单位应中止其试用期和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一)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

  (二)因体检时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试用期结束,经招考单位考核,确定不合格的人员,招考单位对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向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试用期满,本人须写出书面小结,招考单位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

第九章 回避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四十条 凡从事招考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的,市人事局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招考规定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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