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审批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审批管理和依法办理渔船相关证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琼海渔[2005]12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8
施行日期:2005-10-18
发布部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正文

沿海各县(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我省渔船审批管理和依法办理渔船相关证件,维护我省渔业管理秩序,保证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和我厅《关于加强渔船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农业部或我厅批准,并下达《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船网工具指标后,方准许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二、各级渔船检验机构、渔港监督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所核定的船网工具指标,按各自的工作职能依次办理相关证件。

三、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以及渔政、渔监、船检机构,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关于加强渔船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有关责任人的有效监督,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渔业管理相关证件。

四、凡越权、违规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者,由越权、违规审批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所签发的证书由农业部或我厅收回

五、对越权、违规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和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船舶检验、渔船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业管理相关证件的有关责任人,我厅将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或取消有关证书及证件签发人资格,直至调离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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