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通知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8
施行日期:2005-10-18
发布部门:梁平县人民政府

正文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了加快国家直管公房出售工作,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有公房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46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号)精神,现就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代管的国家直管公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范围

  此次出售的国家直管公房范围只限县城规划区内已改造的成套住宅和非住宅;已纳入旧城改造的国家直管公房待改造竣工回居安置后出售;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国家直管公房不予出售。

  二、购买国家直管公房的对象

  国家直管公房已改造的成套住宅和非住宅可以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购买;未经县公有房屋管理所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由使用人优先购买;承租人或使用人不愿购买的,也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三、出售国家直管公房价格的确定

  由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和公有房屋管理所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确定国家直管公房出售价格。购买者一次性交清房款,住宅给予购房款25%的优惠,非住宅给予房款10%的优惠。

  四、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程序

  1、购房人持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县公有房屋管理所申请购房。

  2、经县公有房屋管理所核对确认后,发给属于购房对象的购买人《购买国家直管公房申请表》。

  3、签定《国家直管公房出售合同》,缴纳应缴售房款。

  4、办理国家直管公房过户手续。

  五、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售房资金由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代收,实行“财政监督、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存入财政指定帐户,其使用由县政府决定。

  六、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时间

  此次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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