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金字第0945080489号令 修正发布 第5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五、经办机构:
(一)全国农业金库。
(二)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
(三)依法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
(四)未设信用部农(渔)会(不含信用部由银行承受,目前无信用部单位)地区,当地或邻近之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分行。
修正「提升家禽产业经营贷款要点」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金字第0945080489号令 修正发布 第5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五、经办机构:
(一)全国农业金库。
(二)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
(三)依法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
(四)未设信用部农(渔)会(不含信用部由银行承受,目前无信用部单位)地区,当地或邻近之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