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测

修正「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环署检字第0940081504E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7
施行日期:2005-10-1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检字第0940081504E号令修正发布第7、8条条文

第7条 第五条检验室主管应具有与申请许可测定项目之测定经验三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学校以上理、工、医或农科系毕业者,得减少一年测定经验。

第8条 第五条品保品管人员应具有与申请许可测定项目之测定经验二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学校以上理、工、医及农科系毕业者,得减少一年测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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