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修正「台中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教学字第09401754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7
施行日期:2005-10-1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中市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175400号函修正发布第9、10点条文

九、兼任、代课教师,整学期兼任、代课者,按每周排定之兼任、代课节数,每月以四周,每学期以五个半月计算发给。

非整学期兼任代课者,依实际兼任、代课节数发给钟点费;本校校长、专任教师或代理教师兼任、代课者亦同。

全校教师(包括兼任行政职者),应授足本身每周最高基本节数后,始得按实际超出节数发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兼任课程并应明确标示于教师课程表。

十、代理教师薪级及学术研究费之核叙标准如下:

(一)依师资培育法之规定,于大学校院毕业并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经初检、教育实习、复检程序,已取得合格教师证书者,叙一百九十元。师资培育法施行前已取得合格教师证者,亦同。

(二)师资培育法公布前已修习或修毕教育专业科目之一般大学校院毕业生,尚未取得合格教师证书者,叙一百八十元。

(三)师资培育法公布后入学之师范校院毕业生(含大学校院毕业并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尚未取得合格教师证书者,叙一百八十元。

(四)学士以下学历未修习教育专业科目或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者,仍以学历为叙薪标准,即大学毕业者,叙一百七十元。

(五)研究所硕士班毕业者,叙二百四十五元,研究所博士班毕业者,叙三百三十元。

(六)具有职前年资或经进修取得新学历者,不得比照编制内合格专任教师提(改)叙薪级。

(七)曾任教职后再任代理教师者不采认原核定有案之薪级,而依前述规定核叙,但因实习期满提叙一级者不在此限。

(八)未具所代理类别合格教师资格者,其学术研究费按八成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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