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

修正「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贰二字第09400082913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7
施行日期:2005-10-1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二字第09400082913号令修正发布第3、12、15、16条条文;并增订第4-1条条文

第3条 本法第九条所称应以其所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重新铨叙审定俸级,指受限制调任之公务人员调任不受限制职务时,以其重新取得考试及格任用资格调任者,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依其考试等级起叙俸级;如以其曾经铨叙审定不受限制之资格调任者,依该铨叙审定之俸级起叙。

曾任前项受限制调任之铨叙审定有案年资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者,得按年核计加级。

本法第九条受限制调任人员,以其它任用资格于原职务改任时,其俸级依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4-1条 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定公立学校教育人员、公营事业人员转任行政机关职务时,其曾经铨叙审定有案之职等,如高于所转任职务最高列等者,以核叙至所转任职务列等之最高职等年功俸最高级为止。如有超过之俸级,仍予保留,俟将来调任相当职等之职务时,再予回复。

第12条 现职公务人员对于铨叙部所铨叙审定之俸级俸点,如有显然错误,或有发生新事实、发现新证据等行政程序再开事由,得填具公务人员任用或俸给案申请更正或变更送核书表,依送审程序向铨叙部提出申请。

现职公务人员取得较高考试及格资格,申请同官等内改叙俸级者,应于取得考试及格证书后填具公务人员动态登记书表,并检附相关证件,依送审程序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一项送核书表,其格式由铨叙部定之。

第15条 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时,如其曾任职务等级较现职所铨叙审定职等为高者,高资可以低采。

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依法采计作为取得任用资格之基本年资或已采计提叙俸级之年资,不得重复采计。其因法规限制无法依原俸(薪)级径予核叙相当俸级,须依其所具任用资格重新铨叙审定俸级时,前曾经采计作为基本年资或提叙俸级之年资得重行采计。

第16条 本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前二项以外之公务年资,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资:

一、在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或比照上开法规自行订定并报经上级机关核准之单行规章聘(雇)用之年资。

二、军事单位编制内军聘、军雇或义务役之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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