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泸州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1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7
施行日期:2005-10-17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泸州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扶贫办

泸州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二○○五年九月)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全市各区县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病流行,主要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三区四县均未达到基本消除阶段目标;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有约27万户未改炉灶。地方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川办发[2005]11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解除病区人民的疾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变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提高科学防治能力。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各种地方病流行特点、病情程度、自然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将对群众健康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防治措施容易落实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摸清流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目标

  (一)总目标。到2005年,全市实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全市至少有6个区县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地方性氟(砷)中毒有1/4的病区乡(村)达到控制标准。

  (二)具体工作目标

  1.碘缺乏病。

  到2005年,三区四县均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从2006年起,力争每年有1-2个区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全市至少有6个区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氟中毒。

  (1)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到2010年,全市重病区户改炉、灶率达到100%;90%以上的新建炉灶在5年后使用性能良好,居民正确使用炉灶率达到95%以上。

  (2)到2010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砷中毒。

  到2006年,完成全市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工作。

  三、主要技术措施

  (一)加强地方病的监测,为制订和实施防治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进一步查清地方病类型、病区范围、病人数量等情况。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病情变化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不断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的生产和生活习惯,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大力实施综合干预措施,切实降低地方病发病率

  1.碘缺乏病。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碘盐的营销网络,继续加大普及供应合格碘盐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

  2.氟(砷)中毒。在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病区,结合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大力实施改炉灶或改变种植结构,不再食用燃煤熏烤的食物,除氟降砷;已控制的病区,加强炉灶的后期管理,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3.对某些与居住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病,病区要结合农村集镇和农村新村建设实行整体搬迁,脱离病区居住的小环境。

  (四)积极开展现症病人治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婴幼儿患者,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口服碘油丸的措施;对氟骨症患者,采用药物(包括中药)治疗,缓解临床症状,减轻痛苦;对砷中毒患者,以对症治疗为主,减少病痛。

  (五)加强应用性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加强与国内、国际间的科研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解决地方病防治工作中难点和关键环节,使防治工作上新台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效果评价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拟订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提出防治策略、措施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健康教育并对防治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地方病病区范围和病情资料,为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负责氟骨症等病人的治疗。成立地方病专家咨询组,对规划实施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指导、咨询,参与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的制订。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病病区移民搬迁、环境改造、改炉灶工程的规划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防治经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盐业部门负责制订碘盐生产加工和专营供应计划,组织碘盐生产、储运和销售,建立健全碘盐批发和零售销售网络,保证为缺碘地区供应合格碘盐。依法加强盐业市场和食盐专营管理,打击食盐市场中的违法经营食盐和非碘盐行为。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碘盐监测。

  农业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在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病区开展降氟除砷改灶技术指导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和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的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科技部门对地方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课题给予优先安排。

  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盐业市场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对出售非碘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碘盐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扶贫部门对与地方病防治措施相结合的扶贫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贫困地区重病户进行重点帮扶。

  (三)强化法制管理,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整合资源,加强地方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整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等项目的资金,在病区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把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的综合效益。同时落实本级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证地方病防治经费。

  (五)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应将地方病防治队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持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五、考核评估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地方病防治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市、区县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2007年、2011年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进行中期、终期评估,具体评估方案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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