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淮府[2005]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7
施行日期:2005-10-17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

正文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控制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皖政明电[200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学习贯彻《特别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矿生产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规定》自始至终贯穿“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从严执法和责权一致的原则,为整治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保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贯彻实施《特别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特别规定》上来,扎扎实实地抓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大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抓好《特别规定》的宣传,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特别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相关政策。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计划,切实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采取刊登《特别规定》相关知识,现场采访、跟踪报道学习贯彻《特别规定》的先进经验,播发安全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特别规定》,推动群众性学习热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三)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特别规定》及其相关规定,传达宣传到所有产煤乡镇和所有煤矿,使乡镇干部、煤矿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人人皆知,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四)各煤矿企业要把《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深入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位职工,可采取专题教育、演讲、知识竞赛等有效形式,使《特别规定》深入人心。

  三、抓好《特别规定》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对各产煤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从事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特别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宣讲。

  (二)市煤炭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小煤矿副矿长以上人员培训,要使他们熟练掌握《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煤矿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的职工进一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排除隐患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安全素质。

  (四)淮南矿业集团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认真组织好对所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和所有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抓住工作重点,真正把《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一)抓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特别规定》明确的15条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或明停暗开的,要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要督促小煤矿认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季度上报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二)抓好小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各停产整顿小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底的目标要求,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停产整顿办法,同时要制订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复产前,小煤矿要制定相关措施,全面排查、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确保验收质量。

  (三)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市煤矿瓦斯治理督导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八项职责与权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重点,深入基层一线,督促小煤矿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四)抓好水害防治专家“会诊”工作。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督促市水害防治专家组对现有57对小煤矿开采受水害威胁类别进行明确界定,对受水害威胁程度进行准确评估,提出明确的关闭、整改或水害防治建议。并结合淮南小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对整合后的小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可行性意见。

  (五)加快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建设。市煤炭局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全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保证系统发挥作用。

  (六)继续开展煤矿联合执法。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抗拒执法的行为,严肃查处煤矿安全事故。

  (七)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免费为每一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市煤炭局要抓紧向每个小煤矿下发《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由各小煤矿根据《特别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煤矿职工安全实用手册》,要确保在2005年12月1日前发放到每一位职工手中,使每一位职工了解掌握自身的权利、义务和煤矿各种灾害隐患的表现形式以及应对措施、矿工自救和互救知识等。

  (八)组织开展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执法检查。重点是《特别规定》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通过检查,督促小煤矿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请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于10月24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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