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

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责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卢府[2005]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7
施行日期:2005-10-17
发布部门:卢湾区人民政府

正文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卢湾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责规定〉的通知》(卢府[1999]2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职责规定

  为实现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发展卢湾教育事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职责规定如下:

  一、区教育局

  (一)制定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多种办学体制共同发展,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先导,以素质教育的课程教材体系为核心,以教育质量监控制度、科学考试制度和督导评估制度为机制,以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根本保证,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社会支持、参与为保障的素质教育运行体系。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区域特色、在全市有影响的先进经验或有突破性的创新举措。

  (二)组织学习并积极贯彻《教育法》。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学习、宣传和贯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素质教育的文件和讲话精神,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树立素质教育的基本观念,确保《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在我区得以贯彻执行。

  (三)全面贯彻校长负责制,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使校舍建设达到标准化。指导学校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五)按规定合理使用上级部门拨付的教育经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使用效益。执行特殊教育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制度。

  (六)构建定期研究教育改革发展和推进素质教育的大教育工作框架,开展国际交流,建立实验性、示范性学校与本市远郊区县学校及本区其它学校挂钩结对、合作交流的机制。

  (七)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重大事故处理的应急机制,包括制订事故处置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报告等制度。

  (八)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区发改委

  (一)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中,配合区教育局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年度发展计划,牵头做好规划及计划平衡工作。

  (二)负责教育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审批。帮助、协调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

  (三)帮助、指导区教育局做好教育统计工作,参与有关教育事业发展的调研,对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提出积极的政策建议。

  (四)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保护合理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严格禁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征收不正当费用和乱摊派。

  三、区财政局

  (一)确保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确保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在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达到市颁标准并逐步增长;确保教师的工资逐步增长。

  (二)认真安排好各项教育经费和各项专项经费,做到及时转拨和下拨,并指导、监督和协助教育部门合理使用,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加大政府在教育设施建设、教师专业队伍建设和工作研究等方面经费投入的力度。落实教育督导等各项经费。

  (四)足额拨给托幼事业经费,并在财政增收部分中充分考虑托幼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儿所,保证按不低于市规定的经费标准安排。业务经费补贴应根据物价指数给予调整。

  (五)预算安排确保用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经费逐步增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平均公用经费定额和学生平均经费支出高于同级普通学校。

  (六)实施政府部门将教育经费预、决算管理、使用情况向同级人大书面报告制度。

  (七)协助教育实施部门,深化教育投融资体制改革,制定并完善多渠道融资的相应政策。

  四、税务分局

  (一)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新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按时划拨区教育局管理使用。

  (三)积极落实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四)对教育系统第三产业,可给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区审计局

  (一)对教育经费拨出、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二)对教育专项经费的拨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对教育费附加是否专款专用,基建款、房修款使用的合理

  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与监督。

  (四)对校办企业为抵顶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工福利所上交的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人事局

  (一)从学校、幼儿园实际出发,按有关标准做好定员、定编工作。

  (二) 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优化结构,支持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协助健全人员流动机制,开展各类培训,稳定队伍,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认真受理教育系统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 建立高层次师资引进机制,认真做好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特别是要引进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骨干教师和具有现代化教育理念,管理能力的干部。

  (四)积极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

  (五)组织实施有关工资福利政策的落实,负责教育系统退休教师延长退休手续的审批工作。

  七、区规划局

  (一)在制定全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区域改造计划时,参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学校用地的布局规划,按标准配置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确保教育用地不流失,尽力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校(园)舍达标改造创造条件。

  (三)关心、指导区教育局搞好工程建设,积极支持教育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四)严格把好新建住宅配套教育公建建设关。

  八、区房地局

  (一)根据住宅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保教育公建配套布局合理,标准落实到位。并确保新建学校达市颁标准并与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二)协助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做好住宅建设单位配套费的收缴和返回工作,根据规划落实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公建配套工作;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九、工商分局

  (一)对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从事雇佣性劳动,且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未按照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停止营业,直至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周围环境的管理,取缔校、园、所门前的无证设摊。

  十、区劳动局

  (一)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发现有雇佣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退回并处以罚款,对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的交由工商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抄送区教育局。

  (二)把好《劳动手册》发放关及档案材料转移关,对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严禁发放《劳动手册》,对回地区的应届毕(肄)业生由就业援助员加强指导,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加强与区教育局的联系,确保回沪知青子女能及时接受义务教育,并做好监护人的有关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员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公安分局

  (一)加大执法力度,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毒害和摧残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维护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正常的教育秩序,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和社会环境,对扰乱正常教育秩序,危害中、小学生、幼儿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三)会同区教育局办好工读学校,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小学生进行帮助教育。

  (四)加强对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选派公安干警到学校担任校外辅导员。

  (五)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提供辖区内适龄入学、入园、入托儿童和适龄残疾儿童名单,配合区教育局为每一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青少年提供受教育机会创造条件。

  十二、区司法局(法宣办)

  (一)将有关的教育法规纳入我区公民普法内容,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指导区教育局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为学校的法制课、法制教育活动提供帮助,提高青少年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配合学校做好行为偏差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三)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做好维护教师、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工作。

  十三、区未保办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危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协调处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推进我区素质教育。

  (三)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检查中、小学生不宜涉足的文化娱乐场所,并对学生辍学,儿童、少年从事雇佣劳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共同协调处理。

  (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开展社区教育,与团区委共同做好在校和社会闲散失学、失管等未成年人的救助与保护工作,落实帮教措施,提供法律援助,完善工读教育,严格控制和降低案发率。使家庭和社会一些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因素转化为与素质教育目标一致的教育行为。

  (五)结合实际落实区政府每年为未成年人办1-2件实事。

  十四、区卫生局

  (一)关心教师的健康,配合区教育局安排对教师进行健康定期检查。

  (二)指导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开展防病治病工作,每月召开保健工作会议,认真做好各类保健资料的统计分析和学生、幼儿安全健康率的调查,对学生、幼儿"六病"(肠道蛔虫感染、龋齿和牙周疾病、贫血营养不良、肥胖、沙眼、视力不良等)定期进行普查,并给予及时防治。负责学龄前儿童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监督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三)参与幼、托单位的注册等级验收工作。每年对一类园所进行全面复查,提高一类园、所的保育质量。

  (四)认真做好在校、在园、在所的学生、幼儿的体检工作,入园体检率达100%,三岁以下每年二次,三岁以上每年一次,体检率达到95%。

  (五)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对本区的弱智少年儿童和因疾病申请免学、缓学的学生进行鉴定。

  (六)有计划地开展有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教师、保育员队伍卫生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进行督促检查。

  十五、区市容局

  (一)及时清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教育机构内的垃圾、粪便,优化周围环境。

  (二)协助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好周围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监察管理。

  (三)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大市容、大环境、大卫生的意识教育。

  十六、区文化局

  (一)积极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儿童剧目和健康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提供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组织广场文化、读书辅导、艺术节等活动及歌会、大奖赛等其它文娱活动。

  (二)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学校门口200米内不设立经营性网吧,歌舞厅、游戏机场所,严禁开设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项目。对现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加强有效管理,以确保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十七、区文化执法大队

  (一)贯彻《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加强对文化市场的依法行政,坚决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和网吧业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校园周边以及社区文化市场环境。

  (二)加强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对文化市场的联合监管机制,在防范和杜绝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音像、书报商店、摊点销售非法出版物等方面,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十八、区体育局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力推进学校群体活动,提高全体学生的身体素质。积极推广《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对学校、幼儿园的体育工作进行指导,对传统体育特色学校、幼儿园加以扶持。向青少年、儿童开放公共体育场所,收费健身项目对学生实行优惠。

  (三)确保在区少体校就学的中、小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四)主动为学校向各级体育机构推荐优秀体育人才。

  十九、区科委

  (一)协助区教育部门开展中、小、幼学生科学普及知识和活动。

  (二)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区教育部门开展适合青少年的科技活动。

  (三)协助区教育部门举办夏令营等多种形式的科技专项活动。

  二十、区信息委

  (一)协助做好政府教育信息公开工作。

  (二)协助做好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区民政局

  (一)会同区教育局全面摸清我区残疾少年儿童和孤儿的学习、生活情况。

  (二)关心和照顾残疾少年儿童和孤儿,发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助残日"和经常性的献爱心活动。

  (三)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四)落实孤儿冬令期的生活帮困补助。

  (五)制订政策,积极扶助辅读学校。采取各种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弱智学生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

  二十二、街道办事处

  (一)发挥街道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区域内学校、社区等教育资源优势,优化素质教育环境,努力形成健全的社会、学校、家庭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服务的工作网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适龄儿童入学、入园、入托的宣传动员工作,按时向区教育部门提供辖区内次年适令入学、入园、入托儿童和适令残疾儿童名单、住址。对本地区违反九年义务教育的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

  (三)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课题研究,关心青少年课余生活和假期生活, 定期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开展各项有益的教育活动,重视校外活动场所和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社区活动场地的教育功能。

  (四)热情关心辖区内特殊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做好残疾、失学、失管等未成年人的救助与保护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发动社会各界开展好帮困助学活动。建立社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严格控制和降低青少年的案发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五)与中小学校密切合作,做好本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家长受培训率逐年提高。

  (六)检查、监督派驻在街道的城管分队对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周围环境的管理。

  (七)积极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二十三、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一)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代表区政府对本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及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且逐步以报告、公报形式公示,以保证国家和市、区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施。

  (二)定期对我区贯彻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实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三)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落实教育法规目标责任。并向区政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情况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的建议。以作为区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和干部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渠道,广泛听取区域内市民意见,及时处理群众对有关部门与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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