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5]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5
施行日期:2005-10-15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防御山洪地质灾害责任体系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我省山洪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已成为防灾减灾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湖南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要建立防御山洪地质灾害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对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乡政府要向上级政府签订防御山洪地质灾害责任书。要将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的责任具体落实到县、乡镇和村,落实到人,并将防御山洪地质灾害责任人逐级上报备案,向社会公布。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范畴。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制定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乡镇、村制定防御山洪地质灾害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要明确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员,明确安全转移路线和方案,并告知群众;一旦发生强降雨,要有专人及时发布预警信号,观测和传递实时降雨和溪河洪水水位信息,有专人负责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工厂、矿山、学校等)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责任。水利部门要做好实时雨水情监测和洪水预警,逐步完善山洪地质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的安全度汛工作,加强对涉河工程如修路、架桥、筑坝、建房等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乱采乱挖、破坏河道等加剧山洪地质灾害发生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情况,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预测降雨可能诱发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危险区域及影响范围,并加强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监测暴雨等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提前做好强降雨和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民政部门要做好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严格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使各类设施建设尽可能避开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所需经费要根据服务范围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并及时下拨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三、普及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防范自救能力

各地要向社会公布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分布范围和相应的防御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采用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经常性宣传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的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每年汛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干部的培训。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所在的乡镇政府要加强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的演练,使干部群众了解、熟悉报警信号和掌握防范自救方法,切实增强干部群众的防范自救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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