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犯罪被害人保护志工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订定「犯罪被害人保护志工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令字第0941001438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4
施行日期:2005-10-1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法务部法令字第094100143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犯罪被害人保护志工(以下简称保护志工)系指个人及团体从事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定业务,个人持有志愿服务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志愿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者;团体持有运用单位发给之聘书者。

第3条 保护志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得填具申请(推荐)奖励事迹表(如附表),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于每年七月底前送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志愿服务运用单位于八月底前造册陈报法务部办理。

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五百小时以上,且绩效优良者,或辅导个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具有优良事迹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铜牌奖及得奖证书。

二、服务时数一千小时以上,且绩效优良者,或辅导个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具有优良事迹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银牌奖及得奖证书。

三、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且绩效优良者,或辅导个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具有优良事迹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金牌奖及得奖证书。

第5条 前条同等次奖牌及得奖证书之颁授,每人以一次为限。

第6条 法务部应于每年犯罪被害人保护周,公开表扬符合前二条规定之保护志工。但因特殊情形,得于适当之时间公开表扬。

第7条 非保护志工之个人或团体,协助办理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着有特殊事迹者,亦得以适当方式公开表扬。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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