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东县促进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

修正「台东县促进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减免地价税房屋税及契税自治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行法字第0940079699B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4
施行日期:2005-10-1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79699B号令修正公布第3、5、7条条文

第3条 民间机构参与促参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之重大公共建设,经主办机关核定供直接使用之土地,其兴建或营运期间之地价税减免规定如下:

一、供交通建设、共同管道、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污水下水道、水利设施、卫生医疗设施、文教设施及公用气体燃料设施之用地全免。

二、供自来水设施、社会及劳工福利设施、观光游憩重大设施、电业设施、运动设施、重大工业设施、重大商业设施及农业设施之用地,免征地价税十年。

前项地价税之减免,不受土地所有权移转之影响。

第5条 民间机构参与促参法第三条第二项之重大公共建设,在兴建或营运期间,取得所有权或设定典权供直接使用之不动产,免征契税。

前项不动产自申报契税之日起五年内再行移转或改作其它用途者,应追缴原免征之契税。

民间机构经主办机关依促参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同意接管或继续办理兴建、营运,因而取得不动产之所有权者,免征契税。

第7条 合于第三条至第五条减免规定者,纳税义务人应填具减免申请书表,检同有关证明文件,依下列规定向本县税捐稽征处申请:

一、免征地价税者,于每年(期)地价税开征四十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次年(期)起免征。

二、减征房屋税者,于事实发生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当月份起减征。

三、免征契税者,于申报契税时提出申请。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免征地价税者,于免征原因消灭时,应向本县税捐稽征处申报,自次年(期)起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征收。

依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减征房屋税者,于减征原因消灭时,应向本县税捐稽征处申报,自次月起恢复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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