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政府政风督导考核实施要点」

订定「台中市政府政风督导考核实施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政一字第094019142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4
施行日期:2005-10-1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台中市政府府政一字第094019142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确实要求所属各机关端正政风、促进廉能政治,办理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督导考核对象为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

三、本府于实施督导考核时,由市长或其指派之人召集本府法制室、主计室、计画室、行政室、人事室、政风室及有关业务单位课长级以上人员一人参加,行政业务由本府政风室负责办理。

四、督导考核于每年四月办理一次,必要时得项目办理。

五、督导考核内容如下:

(一)业务防弊措施执行情形。

(二)法令制度、作业程序有关缺失改进情形。

(三)政风法令之宣导及执行情形。

(四)违反政风案件及其处理情形。

(五)政风检举案件处理情形。

六、督导考核方式如下:

(一)举行简报。

(二)查阅案件。

(三)实地查看。

(四)交换意见。

(五)其它适当方式

七、实施督导考核前,由本府政风室拟订政风督导考核计划,通知各受考核单位。

八、督导考核后,本府政风室应撰拟督导考核报告,提报本府政风督导小组。

九、受督导考核对象得依考核结果,依下列标准对业务相关人员奖惩:

(一)九十分以上者记功一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嘉奖二次。

(三)八十分以上,未达八十五分者,嘉奖一次。

(四)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不予奖惩。

(五)六十分以下者,申诫一次。

十、考核人员由本府依权责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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