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扩大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扩大泰城烟尘控制区范围和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5]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4
施行日期:2005-10-14
发布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扩大泰城烟尘控制区范围和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环保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烟尘控制区和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各项任务的落实,努力把泰城建设成为空气清新、环境优美、最适宜人居的旅游城市。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泰安市环保局

关于扩大泰城烟尘控制区范围和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的报告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泰城城区空气和噪声环境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就扩大城市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和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扩大烟尘控制区范围的问题(一)拟于2005年底前,在城市市区西部扩建烟尘控制区,其范围是:桃花源路以南;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长城路、大桥路、泮河大街以西,总计面积约30.5平方公里。(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该区域内的锅炉、窑炉、茶炉及饭店、食堂灶等排烟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窑炉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茶炉、大灶都要改用气、电、油等清洁燃料。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要实行限期治理;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根据造成污染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三)该区域内不得新上10吨/小时(7MW)及以下燃煤锅炉或燃具;凡符合条件需要新上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有关规定,竣工后,经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炉、窑、灶的限期更新改造工作。要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油等清洁燃料,从根本上解决烟尘污染问题。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环保等部门的工作,共同搞好烟尘控制区建设。

  二、关于扩大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的问题(一)拟于2005年年底前,在泰安市市区南部扩建环境噪声达标区(简称“泮河安静小区”),其范围:东外环路以西;田园大街(现玻纤大街)以北;泮河大街以东;泰山大街与灵山大街以南,总计面积约42.5平方公里(具体位置见附图)。

  根据泰城环境噪声功能区域划分,新建泮河安静小区内的温州步行街、轻纺批发市场约5平方公里属商业中心区,其它约37.5平方公里属二类混合区。

  (二)环境噪声达标区有关标准:机动车辆按《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执行;建筑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其它各种固定噪声源产生的噪声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执行。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源,按照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同时对超过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实行限期治理(附表),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加倍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并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处以罚款。

  (三)环境噪声达标区内,不得新建有关噪声严重影响环境以及难以治理的设施。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或者强行使用的、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附件:1、泰城烟尘控制区示意图

  http://taian.gov.cn/tszf/zfwj/zfwj_tzbf/tzbf2005/bf-0549fj1.pdf

  2、泰城环境噪声达标区示意图

  http://taian.gov.cn/tszf/zfwj/zfwj_tzbf/tzbf2005/bf-0549fj2.pdf

  3、泰城环境噪声达标区限期治理单位

  http://taian.gov.cn/tszf/zfwj/zfwj_tzbf/tzbf2005/bf-0549fj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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