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社区商业建设的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社区商业建设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潍政发[2005]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4
施行日期:2005-10-14
发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方便居民消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进城市商业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的精神,现就加快市区社区商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社区商业建设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造福于民”的宗旨,遵循政府引导、科学规划、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便民、利民、为民和满足居民综合消费需求,抓住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通过改造、整合、新建等方式,按步骤、分区域、有重点的推进社区商业建设,加快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

  社区商业发展目标是,到2007年底,在市区初步建立起以连锁超市、便利店、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快餐店、药店、维修店、理发店、洗衣店等商业业态和业种为主体,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规范化社区商业覆盖面,奎文区、潍城区达到80%以上,寒亭区、坊子区达到60%以上。社区居民在步行15分钟的时间内,即可满足购物等日常消费需要,使广大居民日常生活得到就近方便的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抓好社区商业建设规划。各区要根据《潍坊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的总体要求,本着社区商业经营面积总量与社区住宅总量、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社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做出详细规定,并严格按规划予以实施。强化新建居民小区社区商业的规划建设,对新建居住区范围内的商业设施,要结合小区规划的公建用房,统一平衡,统一规划,严格按照居住区规范进行配置;新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商业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成片开发住宅区的商业中心,原则上以独立建设为主,避免和克服商住混杂现象。审批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小区社区商业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听取项目所在区政府和商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社区商业设施的配置意见。维护社区商业建设规划的权威性,对确定的社区商业设施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挪作它用。同时要抓好已建成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的整合,结合旧城改造、违法建筑拆除和商业街区调整等进行改造、完善,提高已有商业设施资源利用率,提升商品和服务层次;对已建成但缺少商业网点的居民住宅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置标识统一、美观实用、面积适中的轻型建筑作为商业服务设施。

  (二)积极实施社区商业建设形式和经营业态的科学配置。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沿街式、组团式(或单体式)、多点式等多种建设形式发展社区商业:在较大规模的居住区域,可选择一条200米左右的主要街路,集中设置沿街式商业服务网点,或设置组团式(或单体式)商业服务中心,辐射半径一般为1公里左右,服务人口2—3万人,建筑规模5000平方米左右;在规模较小的居住区内,可设立若干个不同业态的网点,单体网点面积一般为100—200平方米;在封闭的高档住宅区内,可设置会所式商业网点。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生活需要,合理配置超市、便利店、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快餐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等社区商业必备性业态和购物中心、品牌专卖店、美容美发厅、咖啡馆、酒店等选择性业态,努力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对新建社区商业设施内必备性业态的设置,各区商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检查监督社区商业设施的招商工作,严格按规划确定的面积和功能投入配套使用,不准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

  (三)支持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市区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区,把社区创业就业与发展社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四)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要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引导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存储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商业企业、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建立综合服务站,开设服务热线,将商品和服务送到居民家中。要进一步拓宽社区的服务范围,为民政、劳动、卫生、体育等部门主办的法律、就业、医疗、全民健身、公益事业等提供活动场所,使社区同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效载体。

  三、扶持政策

  (一)在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同时,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扶持社区商业建设项目,用于项目的贴息贷款、技能培训和信息化建设。

  (二)骨干流通企业在新建社区购置商业设施开设超市、便利店的,享受潍政发[2003]7号文件《关于做大培强骨干流通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三)连锁企业在社区开办的超市、便利店、快餐店、肉食店等经营用水,按当地工业用水标准收取水费。

  (四)对加盟连锁企业的社区超市、便利店、肉食店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连锁企业在社区的超市、便利店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烟草等专营商品的,可实施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后,其各连锁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六)社区商业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职工总数30%,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社区商业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商业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建立由分管市长牵头,市发改委、贸易局、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民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本区社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及社区商业建设工作的意见。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协调。要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商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形成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社区商业建设。

  (二)搞好社区商业示范工作。各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选择和建设1至2个在本区带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提出对示范社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着力解决社区商业设施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单一等问题,并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从而推动社区商业的全面发展。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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