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55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罗马尼亚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4
施行日期:2005-10-14
发布部门: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近日,土耳其、罗马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其境内发现禽流感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罗马尼亚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以上两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从以上两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5年10月1日后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及10月4日后启运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5年10月1日前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及10月4日前启运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禽流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上两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以上两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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