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4
施行日期:2005-10-14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正文

市市政局、各区县物价局:

  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和液化气价格持续上升的影响,国内液化气出厂价格持续走高。为缓解气价大幅度上涨带来的矛盾,根据《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市民用瓶装(14.5公斤)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瓶73元调整为77元,供应计划用户的零售价格由现行每瓶70元调整为74元。

  瓶装液化气各种规格零售中准价调整情况详见下表:

  1.9公斤:10.1元/瓶

  4.8公斤:25.5元/瓶

  14.5公斤:77元/瓶

  49公斤:260元/瓶

  二、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以上述零售中准价为基础,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实际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请你局及各经营企业积极做好市场供应,认真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9,59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