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5]3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河南省税务局

正文

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税务局财税地字[87]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1、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2、对房管部门经租的生产、营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个别单位纳税有困难,需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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