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关于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4
施行日期:2005-10-14
发布部门:商务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对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7%。

  2004年9月27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提高的初步证据。2004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欧盟邻苯二酚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

  二、将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

  三、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欧盟内其他公司(All Others)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四、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复审裁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5年10月14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期中复审裁定》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2月10日公告立案,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商务部对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做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Rhodia Organique SAS,以下简称“法国罗地亚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对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orregaard Italia SPA,以下简称“意大利鲍利葛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7%,对欧盟其他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79%。

  二、复审申请

  2004年9月27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终裁后一年内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立案前通知及评论

  2004年9月29日,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将邻苯二酚复审申请事宜通知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使团。10月19日法国罗地亚公司就申请书有关内容提交了评论。

  (二)立案

  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提出申请的时间、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情况、欧盟内销售情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2月10日公告立案,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倾销的调查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以下称“复审调查期”)。

  (三)立案通知和利害关系方评论

  商务部就复审立案事宜正式通知了申请人、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使团、法国驻中国大使馆、意大利驻中国大使馆、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并给予利害关系方对本复审提出书面意见及提出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的机会。利害关系方没有对立案发表评论。

  (四)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要求,欧盟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应诉。在规定应诉期限内,法国罗地亚公司和意大利鲍利葛公司两家公司登记应诉。

  (五)收集证据

  2004年12月23日、12月28日、2005年3月24日、5月20日、7月8日,商务部分别向法国罗地亚公司和意大利鲍利葛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商务部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法国罗地亚公司、意大利鲍利葛公司及有关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法国罗地亚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法国罗地亚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法国罗地亚公司欧盟内销售通过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进行。经测试,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明显高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关联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调查机关以排除后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成本和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数据以及经认定的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价格,调查机关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经测试,该公司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将低于成本的欧盟内销售予以排除,以排除后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法国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对中国的出口全部销售给中国的关联进口商,出口价格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

  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价格,并以该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法国罗地亚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欧盟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所报的内陆运输费用、内陆保险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法国罗地亚公司主张对欧盟内销售价格进行贸易环节调整,但公司未提供贸易环节调整的充分证据,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公司的贸易环节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接受法国罗地亚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调查机关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

  意大利鲍利葛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意大利鲍利葛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占其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意大利鲍利葛公司欧盟内销售是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调查机关以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与公司会计系统记录的实际成本数据不符。调查机关按照公司实际成本数据对公司成本进行了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成本和费用数据以及该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价格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经测试,该公司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将低于成本的欧盟内销售予以排除,以排除后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通过两种渠道进行:一种是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另一种是通过香港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

  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以鲍利葛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实际出口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香港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的出口,调查机关决定以鲍利葛销售给香港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欧盟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所报的回扣、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输费用、内陆保险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意大利鲍利葛公司所报的售前仓储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其他需要调整费用等调整项目。

  关于外汇收益,意大利鲍利葛公司主张将公司在外汇期货市场上获得的外汇收益作为环节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审查,并发放了补充问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获得的外汇收益与对中国出口销售没有直接联系,不能作为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鲍利葛公司关于外汇收益的调整主张。

  (二)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将被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调查和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为: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50%

  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41%

  五、复审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

  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

  将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

  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欧盟内其他公司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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