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宜兰县政府补助行动通讯应用服务开发

订定「宜兰县政府补助行动通讯应用服务开发计划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资规字第0940131569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宜兰县政府府资规字第094013156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5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配合办理行动台湾应用推动计划,鼓励民间厂商与本府共同研提行动通讯应用服务开发计划,向经济部工业局争取补助款,以建构县内行动通讯应用服务环境,特依照「经济部工业局补助行动通讯应用服务开发辅导作业要点」(以下简称工业局作业要点)暨相关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各项计划推动相关行政、查核及管考作业,由本府信息室办理。

  三、厂商资格需为工业局作业要点第一阶段甄选合格之厂商。

  四、厂商提供之服务类别、技术规范须符合工业局作业要点第三、四点之规定。

  五、厂商应将开发计划书一式十五份(含电子文件光盘一份)于公告截止收件日前寄(送)达本府信息室。计划书内容除按照经济部工业局规定之计划书格式撰写外,并须特别详载本计划针对宜兰县境内所具备之应用特色、各年度计划推动时程、项目推进办公室设置规划、本府应配合事项及计划回馈机制等。

  六、本府针对厂商提出之计划书内容,由县长指定召集人,聘请有关机关代表、学者或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进行公开审查,并评定厂商之优胜序位。

  七、本府有权针对计划书内容依序与入选厂商洽商并进行修正,厂商如不愿接受本府之修正建议,本府得取消其入选资格,并由下一顺位厂商递补。

  八、甄选合作之厂商须与本府共同具名,依限提出开发计划书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补助款;申请案经核准后,由本府依规定将补助款纳入预算,经议会审议通过后,通知厂商限期与本府签订补助契约,拨付补助款据以执行。

  九、本要点补助经费之编列,如经删减或删除,本府得终止本要点之执行。对于执行进度严重落后且未能研提具体解决方案者,本府得视实际状况开会决议,终止契约并追回补助款。

  十、本要点之补助金额,以经济部工业局核定金额为限,余由厂商自筹。

  十一、本要点之补助款应专款专用并设帐管理,本府得依约依下列原则查核经费使用情形:

  (一)经费支用应依相关规定办理。如有违反或挪用,本府应即终止契约,并追回已核拨之补助款。

  (二)执行结果如有剩余款,应依核准补助比例追回。

  (三)补助款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如因实际需要需增(减)列计划项目,应事先经本府同意。

  (四)补助款所属会计年度内未能完成预定计划而必须延期时,应依规定向本府申请保留经费继续支用。

  十二、厂商未来运用补助款执行本计划时,如需办理采购,于受补助金额超过整个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须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要点所列补助款之执行,受审计机关之监督。

  十四、本要点所订之书件格式,悉依经济部工业局公告格式办理。

  十五、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要点中如有不明确之处,以经济部工业局补充规定及本府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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