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宜兰县政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

订定「宜兰县政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收费基准」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民户字第0940131521-A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6-01-0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依国籍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及规费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订定本基准。

第2条 本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每张征收新台币二百元。

第3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污损或灭失者,得向其居留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转本府换发或补发,并依前条规定收费。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依规费法第五条规定,委由受理申请之户政事务所征收后缴库。

第5条 本基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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