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依国籍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及规费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订定本基准。
第2条 本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每张征收新台币二百元。
第3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污损或灭失者,得向其居留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转本府换发或补发,并依前条规定收费。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依规费法第五条规定,委由受理申请之户政事务所征收后缴库。
第5条 本基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订定「宜兰县政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收费基准」
基本信息
正文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依国籍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及规费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订定本基准。
第2条 本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每张征收新台币二百元。
第3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污损或灭失者,得向其居留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转本府换发或补发,并依前条规定收费。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依规费法第五条规定,委由受理申请之户政事务所征收后缴库。
第5条 本基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