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2005]2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加强我市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等控制指标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修订厦府[2004]237号文颁布的我市各个工业园区的投资强度标准,改原四项控制指标为六项控制指标,增加对土地产出率指标:

  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工业项目的土地产出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4、绿地率最高不得超过25%;

  5、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6、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2%;单个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具体见附件“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鼓励各区将集约用地与税收挂钩。对于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投资者可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等途径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为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业链发展项目,对初期投入虽低,但产出高或可带动关联产业高新技术项目和产业链发展项目,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

  二、做好集约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审核和跟踪管理,确保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项目业主单位要在申请用地预审时,对土地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等做出书面承诺,用地批准后,要将违约责任写入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竣工投产(达产)时,由市、区经贸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配合,对建设项目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附件: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率控制指标

  2、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3、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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