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里干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点」

修正「台北市里干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府民一字第094223775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台北市政府(94)府民一字第094223775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管理里干事服勤,并考核其绩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初任里干事者,除经考试及格分发任用者外,年龄不得超过四十五岁,并须具备计算机文书处理能力。但由现职人员调任者,不受年龄限制。

里干事职务出缺时,应先就该区公所具有里干事职务资格之人员择优遴任。如遴任非该区公所人员时,应以曾任里干事职务者为优先考量。

三、里干事应接受各项与业务执行相关之必要研习课程,新进里干事由区公所施予业务讲习或个别辅导。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或区公所应每年定期对里干事举办法令及实务讲习,并测验之。

四、里干事依下列规定时间服勤:

(一)上午在区公所办公,并在区公所打上午上班卡及离所时打卡;下午免打区公所上班卡,直接至里办公处签到后服勤。

(二)里干事兼二里者,按星期之单、双日分别于各里服勤,必要时隔周对调之。

(三)区公所得应业务需要调整里干事服勤时段。但应告知里长并周知里民。

里办公处应备里干事服勤签到、公出登记簿,里干事在服勤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予登记。

五、里干事除办理「台北市里干事工作项目表」(附表)规定之工作项目外,亦得由区公所视实际需要,分派兼办其它业务。

前项工作项目表,由民政局依实际需求检讨修订之。

六、里干事应依下列规定实施家户访问:

(一)对里内邻长,每半年至少各分别访问一次。

(二)对低收入户、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身心障碍市民及独居老人,每半年至少各分别访问一次。

(三)对里内寺庙、神坛及教会每年至少各分别访问一次。

(四)对受指定之个人、家户或地区访问。

(五)遇有急难救助或灾害时,应随时访问受灾户,并辅导至急难情形解除为止。

里干事应随时汇集民间信息,主动访查民意及了解里邻动态,并依民政局订定之处理流程,反映舆情,供作市政府为民服务之参考。

前二项访问之绩效,应列为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据。

区公所得依规定支给里干事下里服务之服务费及交通费。

七、里干事应随时与区公所有关课、室联系,参与各项业务讲习,熟悉相关法令,了解任务概况,并与有关机关及学校加强工作协调,共同解决里民困难。

八、里办公处文书应由里干事备簿册编号登记或以计算机处理,经里长核阅后,按序装订保管。

区公所各课、室需交里干事办理之事项,应以送会方式或送交区公所民政课统筹办理;区公所转达至里办公处之公文,以电子传递为原则。前项里办公处实施公文电子传递,由里干事负责推动,其执行绩效列为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据。

九、区公所每月召开里干事工作会报一次;必要时,得与里干事、社工员联系会报合并举行。会议由区长主持,全体里干事出席,副区长、主任秘书、各课室主管及视导均应列席。工作会报内容如下:

(一)主席报告。

(二)报告上次会报主席裁(指)示事项执行情形。

(三)各课室工作提示。

(四)视导报告。

(五)工作检讨及疑难问题解答与协调。

(六)专题演讲、法令与实务讲解、表彰事项或里干事服务心得报告。

(七)区政督导员转达重点工作及上级指示事项。

(八)主席裁(指)示及结论。

区公所得视需要召开里干事工作联系会议,会议由民政课长主持,视导应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各课、室主管列席。

十、里干事之督导,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公所:

1.视导:每月应抽查受分配之责任里文书数据,并至少分赴各责任里一次;其督导内容如下:

(1)区政、市政执行情形之查察。

(2)里干事签到服勤及公出地点之查察。

(3)家户访问执行情形之查察。

(4)市容查报情形之查察。

(5)里邻网站维护及信息更新之查察。

(6)各种通知单及市政宣导资料送达情形之查察。

(7)其它交办事项执行情形之查察。

督导后应分别详填考核评鉴表,并于每月里干事工作会报提报。

2.民政课长:依实际需要随时对下列事项实施抽查:

(1)里长对里干事之考评情形。

(2)例行业务及交办业务之考核情形。

抽查后应填具抽查报告表,并于里干事工作会报提报。

区公所之视导及民政课长执行里干事督导时,应在里干事服勤签到簿签名。对未依规定到里服勤之里干事,依人事相关规定办理,并继续抽查至改善为止。

经连续抽查三次未依规定到里服勤之里干事,项目签报惩处。

(二)民政局:

1.不定期派员抽查区公所督导里干事服勤情形,必要时并得至里办公处及里内实地查访。经抽查发现之待改善事项应即通知区公所查处、改善。

2.派员列席里干事工作会报。

十一、里干事之平时考核,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里办公处:由里长随时督导里干事服勤,对其勤惰、品德及工作效率,向区公所督导人员提出建议。

里长督导考核评量表于区公所办理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时,送交民政课长以供考核评分之参考。

(二)区公所:由各课、室及视导就里干事执行业务之情形详填考核评鉴表,并于每月里干事工作会报提报。

十二、区公所应于每年三月底前,订定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计划,并于年度结束前由主任秘书召集各业务主管及视导组成考核小组,考核里干事工作绩效。

前项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及成绩计算标准如下:

(一)工作执行绩效占百分之九十,评量项目如下:

1.区长及民政课长不定期督导占百分之二十。

2.各课、室交办业务执行情形考核评鉴占百分之四十。

3.视导每月考核评鉴占百分之十五。

4.为民服务、里邻讯息反映及市政、区政具特殊贡献者占百分之十。

5.里办公处文件数据之建立、整理、更新及推动实施公文电子传递情形占百分之五。

(二)计算机、法令及实务讲习、测验占百分之十。

考核小组办理考核时,得请相关业务人员出席相关会议或参与工作考核。

十三、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评分等级如下:

(一)优等:总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总分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

(三)乙等:总分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

(四)丙等:总分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

(五)丁等:总分未满六十分者。

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成绩名列各区前五分之一(小数点以下采四舍五入计算)者,由区公所荐举为绩优里干事。

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成绩列丙等者,申诫一次;其列丁等者,记过一次。

十四、区公所每年应依里干事年度工作考核,检讨里干事应否调任其它职务及作为办理年终考绩之参考。

区公所得依里干事服务实况、年资等,视实际需要办理轮调作业。

十五、里干事在同一区公所任现职满一年以上,且其最近一年考绩列乙等以上,并未受惩戒或记过以上之惩处者,经该管区公所核准得请调服务地区。各区公所应于每年二月五日前将核准请调人员名册连同其简历,函送民政局。由民政局汇整统一编造后,于每年二月底前分送各区公所作为协调及商调之参考。

十六、里干事不得就其职务及迁调为关说或请托,违反者,区公所得随时调任之。

十七、本要点所需书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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