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无锡市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5]2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制订的《无锡市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无锡市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005年9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的意见》(锡委发〔2005〕57号)精神,推动我市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和建设和谐宜人新无锡为目标,积极开展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通过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和简化贷款条件,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街道(社区)降低失业率,共同建设和谐信用街道(社区),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建立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四部门组成的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组,负责对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试点范围

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先在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等5个城区中选择2个区,每个区各选择2个街道(社区)进行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所有街道(社区)推开创业信用建设工作。

(三)试点条件

1.街道(社区)经济总量较大,党政班子团结,工作能力强;

2.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事务机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

3.辖区内经营单位能认真贯彻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补贴的有关规定;

4.街道(社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

5.街道(社区)内已创业人员的个人信誉良好,在经营管理、缴纳税费、食品卫生等方面遵章守法。

(四)试点确定

由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区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区内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和社区事务工作站,根据试点条件进行申报。经区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组审核后进行推荐,由市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组负责对推荐的街道(社区)进行最终确定。

三、业务管理

(一)试点街道(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创业贷款的条件

1.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再就业鼓励扶持政策;

3.经营项目具有不少于50%的自筹资金或实物资产;

4.参加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或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并合;

5.经营项目已经市创业项目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并通过。

(二)试点街道(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1.试点街道(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每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现行2万元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0%。合伙经营实体的创业人员均属试点街道(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创业项目论证评审专家组根据创业项目规模、项目资金情况、合伙人数量,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2.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手续,由担保公司根据创业项目论证评审专家组批准的意见直接担保;

3.财政部门对微利项目实行全额贴息,对非微利项目实行60%贴息。

4.对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其他行业不予贷款和贴息。

(三)试点街道(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步骤

按照《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锡银发〔2003〕61号)的规定,由创业者本人自愿向所在试点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试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初审,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直接办理贷款手续,本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

(四)试点街道(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1.试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社区事务工作站、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共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

2.对逾期偿付利息、逾期归还贷款的创业者,由试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社区事务工作站配合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进行催讨、诉讼。

3.对小额担保贷款最终损失部分,由担保基金负责代偿。年度终了,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财政共同进行合理负担,其中市本级财政负担70%,试点街道(社区)所在区财政负担30%。

4.对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较高的街道(社区),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组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

2.负责对推荐试点街道(社区)的评审确定;

3.负责对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评;

4.负责对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宣传表彰。

(二)人民银行工作职责

1.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及时受理试点街道(社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规定进行贷款的审查和发放;

2.跟踪掌握试点街道(社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质量;

3.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

4.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试点小区(街道)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最终损失。

(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担保公司开展试点街道(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2.及时足额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3.指导担保公司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审查;

4.会同人民银行协调处理试点小区(街道)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最终损失。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大力开展专门面向试点街道(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的多层次的创业培训,为街道(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提供便利条件,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2.指导劳动保障所受理小额贷款申请,认真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各项证明文件,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情况和创业项目进行详细审查;

3.指导劳动保障所跟踪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者的个人信用和经营情况;

4.指导劳动保障所参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配合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欠贷欠息进行催讨和诉讼。

(五)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让更多的街道(社区)居民认识到创业信用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政策效应;

2.指导社区事务工作站参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配合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欠贷欠息进行催讨和诉讼。

五、本意见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解释。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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