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受保护树木保护计划暨移植与复

修正「台北市受保护树木保护计划暨移植与复育计划审议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府文化四字第094061731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台北市政府(94)府文化四字第09406173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台北市树木保护自治条例第六条所规定之受保护树木保护计划暨移植与复育计划之审议作业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人为办理受保护树木保护计划暨移植与复育计划时,应检具本要点附录一所规定之完整图说内容,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检具之数据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规定者,主管机关应限期令其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驳回其申请。

  三、申请人应依据下列情形提具相关审议计划:

  (一)受保护树木原地保留时,应提送保护计划。

  (二)无法原地保留时,应提送移植与复育计划。

  (三)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时,应提送保护计划暨移植与复育计划。

  四、受保护树木保护计划暨移植与复育计划由台北市树木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树委会)审议,其作业程序分为干事会或项目小组审查、委员会审议二阶段。申请提送免保护计划暨移植与复育计划审议之申请案件(以下简称免审议案件)及简化审议案件提送干事会审查;一般审议案件提送项目小组审查,若经审查决议提送委员会审议者,则再提送委员会审议。干事会及项目小组审查通过之决议案定期提报委员会备查。

  项目小组由植物(含园艺、森林、植病等)、建筑、景观及都市设计等3位以上委员与干事会联合组成。

  干事会或项目小组审查、委员会审议会议之召开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干事会或项目小组以每月召开二次审查会议为原则,必要时得加开临时会议。

  (二)委员会以每月召开一次审议会议为原则,必要时得加开临时会议。

  五、主管机关受理受保护树木保护计划或移植与复育计划申请案后,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案受理后,应于15日内召开干事会或项目小组审查。

  (二)申请案经项目小组审查,并决议提送委员会审议者,应于申请人修正图说送达受理后20日内召开委员会审议。

  六、受保护树木保护计划暨移植与复育计划之审议,作业程序如附录二,依案件类型分为免审议案件、简化审议案件与一般审议案件:

  (一)如全区原地保留且所有受保护树木地面上或地面下皆无任何施作行为者,得申请提送免审议申请案。申请人应检具本要点附录一之基本数据、设计案书图、树籍基本数据、施工影响说明及防范处理等各项之完整图说,以及申请免提送之理由,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案内所有受保护树木,其各株树冠水平投影面积外围三米至树干间之范围内,皆无涉及地基开挖行为者,申请人所提送之计划依简化审议作业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所提送之计划,非适用简化审议作业程序之案件,则依一般审议案件作业程序办理。

  七、受保护树木之保护计划或移植与复育计划审议申请案,经审议决议后即由本府函复申请人依决议事项办理,并副知相关机关。

  如为申请建筑执照者,应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始得由工务局核发执照,必要时将依照个案实际情形于建筑执照加注列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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