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电字第0940001739号函修正发布第6~10、49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31729号函准予备查
第6条 承销商辅导上市(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如采公开申购配售办理承销,其发行价格之订定,于向金管会申报(请)案件及案件生效(核准)后董事会决议除权基准日之会议当日,皆不得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之七成。
前项规定如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除权基准日,则以董事长决定除权基准日之当日为衡量基准日。
承销商辅导发行公司向金管会申报(请)案件时,应载明暂定发行价格及因市场变动实际发行价格须依第一项规定调整,并叙明募集资金不足时之处理或募集资金增加时之资金用途及预计效益,承销商并应就其适法性及合理性评估。
承销商应辅导发行公司于实际发行价格确认后,于公开信息观测站中公告实际发行计画,并更新公开说明书相关内容。
第7条 承销商辅导上市(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经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全数放弃优先认股者,如采询价圈购方式办理承销,其发行价格之订定,于向金管会申报(请)案件、办理询价圈购公告及向本公会申报承销契约时,皆不得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之九成;如采竞价拍卖方式办理承销,其发行价格之订定,于向金管会申报(请)案件、向本公会申报办理竞价拍卖公告时,皆不得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之九成。
承销商辅导发行公司向金管会申报(请)案件时,应载明暂定发行价格、股数区间及因市场变动实际发行价格须依第一项规定调整,并叙明募集资金不足时之处理或募集资金增加时之资金用途及预计效益,承销商并应就其适法性及合理性评估。
承销商应辅导发行公司于实际发行价格及股数确认后,于公开信息观测站中公告实际发行计画,并更新公开说明书相关内容。
第8条 采询价圈购配售办理之承销案件,于承销契约报本公会前,如发行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过大者,应重新办理询价,询价后随即进行承销作业。
承销商于向本公会申报承销契约时,应一并检送下列资料:
一、询价圈购之相关资料(含询价期间、询价范围、各圈购价格及其圈购股数、询价公告暂订发行价格占询价公告日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之成数等资料)。
二、配售原则及预计配售予自然人、法人、股票初次上市、上柜采全数询价圈购之承销案件非承销团之自然人客户及本公会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有关董事、监察人、大股东、关系人等之股数及配售比率。
承销商于向本公会申报承销契约后,应随即办理承销公告及相关承销事宜。
第9条 承销商辅导上市(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其发行价格之订定方式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项保留员、工承购股份于员、工未认购时之处理方式,均应列成议案经股东会讨论并决议通过。
承销商辅导上市(柜)公司向金管会申报(请)案件,暂订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之九成。
实际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订价日收盘价、订价日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之九成。
第10条 承销商辅导上市(柜)公司发行之特别股如订有得转换为普通股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别股开始转换期间至少应于发行满一年后始得转换。
二、于公司章程所订发行条件中订明特别股得(应)转换为普通股之时点、转换条件及请求转换程序。若该特别股订有投资人得要求发行公司收回之权利者,应明订得收回之时点、条件、价格及程序。
三、于公司章程所订发行条件中明订转换前原特别股未及分配之股息等权利义务于转换后之归属,并于公开说明书中充分揭露。
四、特别股转换为普通股之比例应订为一:一。
五、如订有发行公司得要求强制转换或收回条款者,应于公司章程所订发行条件中明确叙明强制转换或收回之时点、条件、价格及程序。
第49条 承销商辅导外国发行人再次来台参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其发行价格之订定应参考该台湾存托凭证在证交所或柜台中心之收盘价,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采询价圈购方式办理承销者,于向金管会申报(请)其案件、办理询价圈购公告及向本公会申报承销契约时暂订之发行价格皆不得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或考量股票分割等因素后之平均股价为计算基准之九成。
二、如采公开申购配售方式办理承销者,于向金管会申报(请)其案件及向本公会申报承销契约时之发行价格皆不得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或考量股票分割等因素后之平均股价为计算基准之七成。
前项发行价格之订定方式应列明于申请发行时之公开说明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