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

关于印发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5]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大对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力度,有效减少机关推诿、搁置等现象,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和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度

  (一)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投诉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

  市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投诉中心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系员,负责本单位与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工作。

  (二)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度。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上一季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对重大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进行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全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市投诉中心通报受理行政过错方面投诉情况和投诉件的办理情况;市监察局通报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的查处情况;市法制局通报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处理情况;市人事局通报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

  二、加大对推诿搁置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力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规定的职责以及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按《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公共事务的受理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请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时,政府工作部门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律法规或文件明确规定只有一个部门受理或有明确受理部门的,应当受理或告知其受理机关。

  2、涉及多个部门暂无法明确具体受理部门的,收到请求的部门必须受理,不得拒绝。受理后,受理部门认为不属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具体办理部门,并通知提出请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承办部门对"12345"政府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承办事项有异议的,被指定的承办部门在办理的同时,可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作最终确定。经市政府或"12345"政府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确定的承办部门即为今后类同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在市政府没有重新界定前,不得推给其他部门办理。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以上1、2点要求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的,视为推诿,应当按照《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后,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或对不属本部门承办事项不报告的,视为搁置,应当按照《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凡导入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将关于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的要求写入相应的工作规范中。

  (二)推诿、搁置过错投诉的处理。

  1、投诉的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推诿、搁置过错的投诉可向市投诉中心或被投诉人的所在单位进行投诉。

  2、投诉的处理。受理机关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权限对推诿、搁置过错投诉进行处理。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政过错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有关责任人得到相应的处理。此外,导入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将推诿、搁置的内容纳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三)工作重点。重点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推诿、搁置方面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12345"政府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诿、搁置方面的投诉进行梳理,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典型个案进行督查。

  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推诿、搁置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发生推诿、搁置现象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法。

  在媒体曝光典型的推诿、搁置个案,以警示机关工作人员,达到增强服务意识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定期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信息通报制度。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法制局和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单位在上一季度工作中涉及《办法》第四十条的情况。

  (三)听取意见制度。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邀请有关行业协会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对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部门接到反馈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报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与《办法》要求相配套的制度。各行政机关对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公开办事制、持证上岗制、首问责任制和办事回执制等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对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并将自查情况和修改后的制度报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明确领导责任

  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部门推诿、搁置等行为的发生,出现以下情形的要追究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责任:

  (一)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或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时,因过错行为当年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总人次,在本单位在编人数10%以下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本单位在编人数10%以上20%以下,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书面检查;在本单位在编人数20%以上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不调查或调查后不报告1宗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2宗的,责令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宗以上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还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三)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而不追究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追究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责任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直有关单位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各市、区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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