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自府发[2005]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自贡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自贡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增强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文)精神,借鉴省内先进地区粮改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合理调整布局、优化结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支撑,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职工身份为重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粮食流通体制发展要求的新型粮食流通体制。

  二、总体要求

  实行政企分开,改革产权制度,整合企业资源,推进产业发展,以多种产权形式为纽带,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构建我市“经济流向合理、布局重点突出、市场网络健全、仓储吞吐有力、调控载体落实、三级安全保障”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框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增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出发,加快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要素整合,组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市场购销网络布局重点突出、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有独资。对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任务的储备粮库以及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

  二是国有控股。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进行撤并重组,以评估后的现有仓储设施等资产作为国有股份,吸纳非公有资本参股,重新组建新的股份制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国有控股。

  三是租赁经营。组建股份制公司后余下的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后的人员可自愿组成新的经营实体,租赁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开展粮油购销经营活动,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是民营转制。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购销量很小的粮食购销网点,都要在资源整合中撤并或出售,彻底退出国有,实现民营转制。

  按照以上原则,市本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框架是:

  (一)以国有独资形式直接掌握2个粮食储备库,即:四川自贡国家粮食储备库(国家级储备库)、自贡汇东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省级储备库)。

  (二)以国有控股形式分别在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各组建1个粮食购销企业。

  市本级粮食购销企业除新组建公司需占用的部份资产外,其余粮油购销网点,作为出售或租赁处理的资产。

  荣县、富顺县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原则上组建2-3个粮食购销企业。涉及此次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两县政府不再设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四城区统一布局,本着“先改制、后移交”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粮财[2004]125号),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主要采取以下办法:

  (一)在职职工的分流安置

  1.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依法完善职工分流安置的有关手续,职工按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由企业一次性将其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费,按169元/月一次性计发给职工本人,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不愿选择以上办法的职工,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二)离退休人员社保、医保托管等费用统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伤职工、工残退休人员、伤残职工、退职职工、遗属等特殊人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生活费、旧伤复发医药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一次性移交社保所需缴纳费用除首付部分外实行挂账缓交,今后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收入逐年缴付。

  (五)做好分流职工的养老、医保等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五、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

  (一)挂帐缓交。离退休职工社保托管费、离退休职工医保托管费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除第一次缴纳后实行挂账缓交。今后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收入逐年缴付。

  (二)由市财政安排其他资金用于企业改制。

  (三)房改售房款余额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四)专项借款。借款程序:两县由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借款申请,按省的合同要求两年后开始逐年归还本金。市本级由市粮食局在明细企业资产权属的基础上,以有效资产抵押形式统一办理借款手续。

  (五)上述资金仍不足,采取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变现资产(含土地)方式筹措。

  专项借款在五年内,按以下方案筹集资金归还:

  一是变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含土地)收入归还专项借款。

  二是每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按省定开支渠道后的节余部分全数用于归还专项借款。

  三是国有及国有控股股权收益用于归还专项借款。

  六、理顺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和粮食购销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局行使市本级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两县可以参照办理。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管理。

  (二)按规定处理政策性挂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对企业改制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立帐管理。财务挂账剥离后,市、县(区)农发行要及时解除原企业的贷款抵押关系。

  (三)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管理。

  剔除政策性财务挂帐和拟出售资产后的债权债务和资产,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新组建企业承接。拟出售资产集中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立帐管理并依法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强化国有粮食资产收益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以及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专项用于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成本。

  七、企业改制的主要程序

  (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由各企业制定具体改革改制方案,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立项。

  (二)按照“先审计、后评估”的原则,对2005年1月1日起至政府确定的改制基准日(2005年10月31日)止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继续实行国家审计;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按市国资委自国资发[2005]43号文件办理。

  (三)企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改革总体方案。方案包括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企业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稳定预案。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四)职工补偿金标准和金额、敏感性债务的清理和归还,应当在企业内部公示。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组建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粮食经济区域布局,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设立粮站、各自为政、分散重复、管理落后、效益低下的局面。企业改制方案由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政府发文批复。

  (六)企业实施方案,新企业按照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名核资,登记注册。

  (七)企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交改制清算报告。报告企业改制的程序、做法、经过核实的实际成本、成本构成、资金来源、资产清理状况和评估结果。

  (八)所有企业改制完成后,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提交此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的整体清算报告,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八、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分流安置职工创造良好条件

  (一)对承担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以及新组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实行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粮食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职工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及社会保险转移、续保等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涉及企业撤销、合并、重组、新组建和资产权属改变的,按变更登记处理,并简化办理手续。

  (五)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我市改革改组改造企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自府发[2000]72号),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变更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根据国家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川府发[2004]13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04]65号)精神,按有关程序,制定企业具体改制方案,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政策宣传、动员阶段。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做到两个到位:一是宣传对象要全部到位;二是宣传的政策内容要全部到位。防止在实施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完成。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开好职工大会,做好形势、政策及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让职工明了形势,明了政策,进一步统一职工认识。

  (三)实施阶段的工作顺序。首先搞好政策性挂账的剥离工作;其次是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兑现补偿金和办理社保、医保的衔接工作;再次是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和组建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十、加强领导和监督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全市粮改工作在市粮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粮食局和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协调工作由市政府分工联系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粮食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具体工作小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服务和配合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精心组织企业改制的实施,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企业改革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和国有资产流失。尤其要做好改制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工作,重点是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一般设施设备等容易流失的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加强粮食企业改革的监督工作。监督的重点是改制资金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粮食部门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突出改革过程的监督。改革完成后,审计部门要进行改制成本、资金使用和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

  附件:自贡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分流职工安置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增强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0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以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用工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为主要目标,尽快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机制。

  二、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

  (一)范围、时间、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1.范围。

  四区两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四川自贡国家粮食储备库,自贡汇东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在册职工,企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有关政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2.经济补偿依据、标准和计算办法。

  (1)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企业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企业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当地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2]7号)第二条第二款“退出企业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应计发职工到《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费的支付标准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相同”的规定发给生活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九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省劳动厅川劳关[1997]43号文件第一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

  (4)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十一条“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执行。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患病职工的医疗补助。患病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规定等级的,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4]80号文)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二)特殊职工的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由企业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生活费由原企业按169元/月一次性计发给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不愿选择以上办法的职工,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伤、病、残人员的补偿及安置。

  (1)因公伤残的职工,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按国家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病退。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不到病退条件的职工,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实行因病退职,因病退职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托管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职工遗属的安置

  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费按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清算,其标准按现在领取的标准计算:子女一次性计发至16岁;父母或配偶,凡年龄在50-70周岁之间的按20 年的标准计算,但以50岁为基数,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低于10年,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因病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一次性清算,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和审批程序

  1.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制定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分别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2)政策宣传、动员阶段。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做到两个到位:一是宣传对象逐个到位;二是宣传的政策内容要全部到位。防止在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完成。

  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适时召开职工大会,做好形势、政策及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让职工明了形势,明了政策,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3)实施阶段。分三步进行:一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照有关政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续接或转移手续。二是各企业主管局完成企业经营者的聘任。三是依据资产经营情况,由新企业完成重新招聘职工工作。

  2.审批程序

  四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安置方案分别报送各区粮食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市粮食局审批;直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市粮食局审批;荣县、富顺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报各县粮食局审核,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由县政府审批。

  四、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成炳任组长、袁平、雷忠国、吴永寿、黄玖辉、彭杞华、李碧芸为副组长,李心宏、杨跃刚、陈思亮、幸文革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在市局政策法规科、人事劳动科,李碧芸任办公室主任,杨跃刚、李心宏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购销企业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实施的具体工作。为了保证粮食购销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在实施企业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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