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统一池州市区居民一簿四证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池政办[2005]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统一池州市区居民“一簿四证”信息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统一池州市区居民“一簿四证”信息工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
2005年9月1日

  为了方便居民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有利于政府管理和群众自治组织服务功能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与内容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市主城区2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簿四证”内容为:户口簿、门牌证、身份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即以门牌证反映的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为依据,办理(变更)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使证件相关信息内容一致。

  二、目的要求

  通过标准楼门牌的设置、发证,进一明确市主城区居民人户住所、经营场所的位置,为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提供居民准确的住所信息,为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经营者准确的住所、营业场所信息。同时,公安、房管、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户口簿、身份证、产房证、工商营业执照时,要求居民出示门牌证,可以推动市主城区门牌设置工作的开展,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

  三、方法步骤

  标准楼门牌设置由民政部门(市地名办公室)牵头,公安、财政、规划、房管、工商、教育(语言文字委)、质监部门配合,基层组织参与实施。楼门牌设置由市地名办公室统一编号,按照“先易后难、由市区中心地段向四周延伸”原则,为分四块进行:一是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区;二是单位集体宿舍区;三是沿街门面;四是老的居民区。其中,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区和单位集体宿舍区由承建单位、所在单位自行设置,沿街门面由市地名办公室统一设置,老的居民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设置。

  楼门牌设置由市地名办公室组织验收。楼门牌验收合格后,由设置单位填写门牌登记表,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定后报市地名办公室;市地名办公室审定后,填写并发放《门牌证》。《门牌证》变更持证人时,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公安、工商、房产部门在办理(变更)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时,根据楼门牌设置进展情况及时输入居民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居民持《门牌证》变更户口簿、营业执照、房产证住所(经营场所)栏内容的,免费给予更正;换发新证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时间安排

  楼门牌设置工作自2005年10月15日启动,至2007年3月底结束。具体设置时间由市地名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前告知设置单位。

  五、信息共享

  市区居民“一簿四证”信息内容统一后,由市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牵头,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汇总,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六、经费筹措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02]69号)精神,楼门牌设置经费从以下渠道解决:

  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由所属单位或负责管理该宿舍区的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及职工宿舍区由企业自行解决;凡2002年8月15日后投入市场销售或在建的商品楼、居民区、写字楼由有关受益的房产开发公司支付。凡上述情况以外的楼牌、门牌的设置经费由产权人或受益人解决;其中产权人、受益人属城市低保范围的,由当地政府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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