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65号——防止O型口蹄疫传入我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发布部门: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2005年10月9日,巴西农业畜牧食品供应部向OIE紧急报告,南部南马托格罗索州(State of Mato Grosso do Sul)发生了1起O型口蹄疫,估计最初感染时间为9月26日。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巴西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巴西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5年9月26日后启运的来自巴西的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5年9月26日前启运的来自巴西Bahia、Espírito Santo、Goiás、Mato Grosso、Mato Grosso do Sul、Minas Gerais、Paraná、Rio de Janeiro、S?o Paulo、Sergipe、Tocantins和the Federal District等12州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O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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