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转型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呼地税字[2005]4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试行办法》[晋地税所字[1995]第43号),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审批管理时,结合该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按该通知的规定执行,并按该通知第四条 、第五条 的规定,做好对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纳税人的处罚及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单位)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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