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违章建筑之认定与拆除、违规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处理等业务,设违章建筑拆除队(以下简称本队),受本府工务局指挥、监督。
第4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违建认定组:违章建筑之勘查、认定及民众陈情之处理等事项。
二、违建拆除组:违章建筑之拆除、配合相关单位办理行政执行及支持重大灾害抢救等事项。
三、广告管理组:违规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处理等事项。
四、法务组:违章建筑与违规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等罚锾之行政执行,及国家赔偿等事项。
五、行政组:文书、印信、庶务、出纳、档案、采购、财产管理、事务管理、违章建筑督导协调会报及其它不属各组之事项。
第5条 本队置秘书、组长、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