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住宅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粤建科函[2005]65号文要求,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金关安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吸气式极早期烟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现改名为《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5-48-2005,自2005年11月15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厅负责管理,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金关安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