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若干意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塘沽政[2005]9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2005-10-12
发布部门:塘沽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残疾人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康复工作

  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医疗保健网络,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社区人群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区妇幼保健部门积极开展产前检查和诊断,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依托妇幼保健网络、计划生育网络和残疾人康复网络,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建立残疾儿童随报制度,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

  卫生、劳动、安全、公安、交警、民政、宣传、妇联、工会、残联、街(镇)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因缺碘导致残疾;加强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工作,努力减少各类致残事故发生;广泛开展“爱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活动;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民科学与安全知识,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

  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我区实行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部分予以补贴;设立城镇贫困残疾人特殊病种医疗救助资金,对城镇未享受城镇职工或个人基本医疗保障的贫困残疾人患有特殊病种的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低保户残疾人一次性救助6千元;边缘户残疾人一次性救助4千元;残疾人就医实行挂号、诊查、化验、取药、收费“五优先”,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对低保户残疾人在本区各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对低保户残疾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普通门诊和咨询门诊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免就诊的诊疗费;不含专家门诊诊疗费;残疾人在塘沽残联门诊部就医在免收挂号费的基础上,检查费、治疗费减免50%;取药按药款总额减免10%.

  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精神病防治工作,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药品。区残联要积极建立工疗站和康复农场,把康复与就业结合起来,形成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设立残疾人康复资金(不含精防经费)。

  在全方位做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同时,对低保户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实行免费,对其他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配戴助视器、助听器实行优惠照顾;对贫困、行动不便的肢体残疾人有计划的提供轮椅。

  二、教育工作

  全面贯彻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水平、高质量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使可以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留率达到我区普通义务教育同等水平;发展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教育工作,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满足各类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要求,使视力、听力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同等水平;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和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切实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区残联建立义务教育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区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监测工作。

  区教育主管部门将特殊教育学校列入“双高普九”规范校建设范围,加大对特教学校的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区残联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层次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的助学制度,确保他们完成学业。对享受低保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进入学区片国办中、小学上学的,免收学、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减半收取学、杂费;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孤残人员免收学、杂费;进入托、幼儿所的,免收保育费。对我区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对本区有常住户口、有残疾人证且成绩合格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1000元,其中对享受低保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2000元;父母双残且享受低保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健全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2000元;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高自考)的残疾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可一次性申领教育助学金1000元,其中对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残疾学生可一次性申领教育助学金2000元;父母双残且享受低保的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高自考)的健全学生(与父母在同一户口册),凭毕业证可一次性申领教育助学金1000元;对在校接受高中、中专、职专和技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600元,其中对享受低保的困难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1000元;对在校接受中、小学教育且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500元,其中对接受普通小学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课本、作业本费240元;对接受普通中学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课本、作业本费400 元;父母双残且享受低保的接受高中、中专、职专、技校教育的健全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600元 ;对接受中、小学教育且享受低保的双残家庭健全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500元;对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院校攻读研究生的未就业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1500元。其中,对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未就业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教育助学金3000元;对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凭毕业证一次性申领教育助学金2000元。其中,对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残疾学生,一次性申领教育助学金3000元。对本区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的优秀残疾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3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的奖学金。

  三、就业工作

  按照“集中与分散”的就业安置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1%以上,基本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同等拥有就业岗位”的目标。

  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对安置残疾人比例较大的福利企业,采取必要的保障性措施,在实行政府采购时,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生产的产品,逐步过渡到指定部分产品使其专产;对不能通过按比例就业或不能参与上述福利企业劳动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和中、重度智力残疾人,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参与兴建保障性工场(如庇护工场)予以安置工疗;设立残疾人创业金,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鼓励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引进市场准入制度,在区内新开设的公用电话亭、书报亭和兴建的进厅、入室经营的柜台、商铺,应尽可能安排一些给残疾人经营;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和有利于基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公益就业岗位,在街、镇残联及居(村)残协设立专职残疾人联络员和专职委员;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工作力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并与劳动力市场实现资源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登记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精一门、懂二门、学三门”的要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50周岁以下,已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报名参加美容、服装裁剪、计算机、烹饪、按摩等专业的职业技术培训。学习结业后,按照有关规定,凭技术等级证书、残疾人证和学费收据给予培训补贴;切实把农村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纳入我区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区残联建立盲人按摩培训实习基地,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

  加大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力度。为有需求的个体从业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对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参加年检,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不包括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残疾人),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支持录用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支持或奖励。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全区各类法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保险及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执法检查,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扶贫与社会保障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落实责任制,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我区扶贫解困工作总体规划。凡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城乡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得到特别扶助;城乡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不断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缩小残疾人实际生活水平与全区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

  为低保户和边缘户中的重度残疾人每年发放生活救助金800元。

  对当年新发生的农村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极度危房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6000元用于建房。在城市住宅建设开发和危陋房屋改造中,对残疾人低保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廉租住房工作中,对重度肢体残疾人和盲残家庭实行优先摇号选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物配租。

  通过政策引导、宣传动员和典型示范作用,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扶形式多样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相互促进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化新格局。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和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签订长期扶助包保协议,广泛开展“一助一”扶残送温暖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业、教育、康复、法律等方面的扶助与服务;区残联、民政、教育、共青团、工会、妇联、街(镇)等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以“助残献爱心”为主题的志愿者活动,完善以助残服务时间为衡量标准的表彰制度,促进助残志愿者活动的规范化、多元化、社会化。

  每年从“慈善一日捐”活动所募集资金中拨出10%给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用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分类施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费的补充。

  五、宣传文体工作

  把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全区宣传思想工作要点内容,加大残疾人工作宣传力度。

  把扶残助残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楼院等精神文明系列创建活动的标准中,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内容;把《 残疾人保障法 》的宣传纳入普法内容。

  每年5月法定全国助残日期间,区宣传部门、区残联牵头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社会宣传系列活动。

  区电视台不定期播出助残和反映残疾人生活的专题节目;电视台、电台公益广告时间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助残日”期间,区电视台播出《塘沽新闻》加字幕或加手语;设立残疾人事业宣传牌;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开辟盲人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阅览室,开展借阅服务;在商业、服务业及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中普及中国手语。

  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及设施,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训练,满足培养训练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需要。社会公共文化活动要尽可能吸纳残疾人参加。街、镇残疾人文化活动蓬勃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丰富活跃。积极发现文艺、体育方面的新人,培养后备力量。特教学校的校园文化丰富多彩。办好区残疾人“共享阳光”合唱团。

  设立“自强奖”和“助残奖”,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增进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了解、关心和提高公众的助残意识。

  区文化部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文化工作的领导,选派人员对区残疾人开展文化活动进行业务辅导,培养新人。

  区残联有组织的体育训练,区体育场馆要免费或优惠给予支持,新建的体育设施和群众健身设施要有无障碍设施。

  区体育部门要把开展残疾人健身活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内容,推动基层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残疾人可免费到各场馆参加活动和浏览公园;残疾人购买观看电影、戏剧、文艺节目或体育比赛项目票,售票单位票价减半;区电视台对区残联点播的节目实行免费。

  六、社区残疾人工作

  将社区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

  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从生活救助、安置就业、心理咨询、医疗康复、文化生活、维权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对残疾人的扶助水平;在社区(村)活动场所设立残疾人活动室;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标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区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要以社区示范建设活动为载体,将社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评比考核内容。

  街、镇残联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档案,定期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各种需求和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残疾人服务站(社)和志愿者助残联络站的作用,深化志愿者助残活动,拓宽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力争用1-2年时间使助残志愿者队伍达到社区人口数的3%左右。

  七、权益保障工作

  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理轨道,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继续完善区、街、镇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扶残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区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政策时,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积极维护残疾人的权益。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继续在交通(火车站、渡口、汽车客运站、轻轨、天津港客运站、公交总站)、商场、宾馆、邮电、金融、劳动、房管、园林、卫生、法律服务等系统(部门、单位)和文化、体育、爱国主义教育、旅游、存车等场所(窗口)及公厕贴(挂)残疾人“优先、优惠、免费”牌。

  区有关部门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协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并对检查和视察中发现的正反典型予以宣传、曝光。

  区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法律服务机构、街、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进一步发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的作用,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残疾人维权岗进入社区,使每一名持证残疾人得到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指导,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资金,努力消除残疾人在经济、语言和信息方面的障碍。

  结合全区残疾人素质教育,对残疾人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残疾人遵纪守法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八、组织建设工作

  区残联领导班子中有残疾人,干部队伍中残疾人达到10%以上。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并充分发挥作用。区残联设残疾人维权科。

  区残疾人专门协会经费、场地有保障,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

  各街、镇要进一步完善“一办三站一岗”,即残联办公室、残疾人康复站、服务站(社)、志愿者助残联络站、维权岗,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家政、生活保障、文化活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扶助和服务。

  街、镇设一名负责残疾人工作的专职干部,根据本单位职数情况和专职干部的自身条件可安排科级、副科级职务。各街、镇残疾人专职联络员队伍做到稳定,工作活跃,为残疾人服务到位。完善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居、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充分发挥作用。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

  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管理使用好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使其功能充分发挥。

  区残联建立和完善公众信息服务网,全面开展网上信息的提供与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文化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和网上查询服务,确保我区残疾人事业信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进一步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原有建设项目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的,所有权人应当按计划增设或完善无障碍设施。所需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承担。

  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大型商场、医院、餐饮、娱乐、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按《规范》要求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设有明显标志,残疾人免费停车;在重点繁华路口设立盲人通行音响信号。

  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使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损坏或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要保证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逐年增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大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残联要发挥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残疾人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要加强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强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运转良好、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关爱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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